该起交通肇事案中应当如何推断因果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8 08:52浏览量: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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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与周某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同方向后方姜某驾驭的大卡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进,在并道过程中,司机李某判别失误,构成所驾驭的轿车右前部与大卡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驭方位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辗压致死。
经司法医学判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端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逝世。经现场勘测,公安交警部门确定,李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火照耀系统不合格,李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姜某负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周某无职责。
【不合定见】
审理中,对交通闯祸事端职责确定及被告人李某、职责人姜某应负民事补偿职责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李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进,构成两车相撞,致使其车内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被告人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其闯祸行为与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有直接因果联络,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虽负事端首要职责,可是,司法医学判定书证明,周某系被其他车辆(下落不明)拖带辗压致死。那么,被害人被甩出车外会构成什么样的成果,是轻微伤、轻伤,仍是重伤或逝世,均存在或许性,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必定会被其他车辆轧死的定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闯祸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剖析】
本案中,最要害的是怎么揣度李某的差错行为与周某的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
一、法令依据
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构成交通闯祸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事端职责确定),二是有必要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成果。而这个“严重成果”有必要是致害人的差错行为导致的必定成果,也便是说,差错行为与成果之间是有必要是直接的因果联络。
二、现实剖析
笔者以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闯祸后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这是客观现实,但这一客观现实是否必定会构成被害人重伤或逝世的成果?答案却不是仅有的。想象,假如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的一起,没有其他车辆驶过,被害人或许毫发无损,或许会构成轻伤,或许重伤乃至逝世。这就标明,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并不必定带来逝世的成果。
三、“因果联络”理论剖析
刑法规则的因果联络包含直接因果联络和直接因果联络两种。其间,直接因果联络所标明的内容是损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发作损害成果;直接因果联络所标明的内容是损害行为经过介入中间环节直接发作损害成果。无论是直接因果联络仍是直接的因果联络,均是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对刑法上直接因果联络必定要追查相应的刑事职责;而对有的直接构成损害成果的行为也要追查相应的刑事职责。比方刑法第257条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第260条优待罪等等。可是,并不是全部的直接因果联络都能成为刑法规则的直接因果联络。
刑法上的直接的因果联络中既包含多因一果的联络,即数个行为一起效果而导致损害成果的发作,还包含中止的因果联络方式,即某种损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损害成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反常要素,而发作另一损害成果。在这里,咱们无妨引进西方侵权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许“刺进力”来加以剖析。依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说:“插因是一种独立的原因,横插在原初的不法行为和损害成果之间,改动了事情的天然成果,发作了一种不然不能到达和不能预见的成果。这种独立的效果破坏了被告的差错行为和不法成果之间的联络。这种独立效果自身便是一种直接原因,一种有用的插因是一种新的和独立的力气,它打断了原初不法作为和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并且自身成为一种直接原因和近因。”
本案中,被告人违章行为引起闯祸,将被害人甩出车外,本案中的损害成果,既有或许是多因一果,也不扫除是“插因”的损害成果(损害成果不明),在这一过程中,有或许是介入的其他车辆将被害人拖带辗压致死(有或许发作新的损害成果,如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被轧死)。
四、依据方面的问题
此外,从依据视点来讲,确定被告人的闯祸行为,构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依据上短少仅有性和排它性。
依据我国刑诉法关于依据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检查判别依据,其间应遵从的一条重要准则便是,按照依据构成的证明系统足以对案件现实得出必定的仅有的定论,并扫除其他全部或许性。本案中,有依据证明被告人违章闯祸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被害人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在这一过程中,榜首不能扫除被害人被甩出车外构成轻微伤和轻伤成果,也便是说逝世成果不是仅有的.第二不能扫除其他车辆涉嫌交通闯祸违法,因而,确定被告人违章行为必定会构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缺少依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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