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可以先向保证人求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02:51浏览量:1903
网友发问:
前年,陈某经商急需资金,向李某告贷8万元,两边订立了告贷合同,约好2年后还清悉数告贷,陈某并将其房子作为典当,但未到房管部分挂号,我作为中心人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字样。今年初,陈某未准时向李某偿还告贷,后再也联络不上。李某为了追回告贷,将我告至法院。我以为,陈某在合同中约好以其房子作为典当,李某应当先要求以房子清偿债款,不应当首要要求确保人还款。请问,李某直接将我告至法院是否合法?
律师回答:
依据物权法榜首百八十条规则,债款人或许第三人有权处置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能够典当。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陈某与李某虽约好以房产典当担保,但两边未依法处理典当挂号,该典当担保不收效,一起,因你在合同上并未注明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依照法律规则应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职责。因而,李某能够直接要求你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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