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3 09:33浏览量:1542
商号权具有必定的专特点,商号权人对自己商号权有必定的运用权力,并且制止别人运用,商号权是与特定的商业主体有密切联系的。
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权力类型上,商号权无疑归于私权力。但关于商号权的性质怎么界定,学术界的观念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念:
(一)知识产权说。
对商号权权力特点,我国有人以为“商号权便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产业权两层特点,在权力类型上归于知识产权”。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而不该作为人身权规定于民法人身权部分。并且《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也将商号权归入知识产权之列,加以维护。
(二)产业权说。
该学说以为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产业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力。商号权不光能够给其运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并且该权力能够转让和承继,成为转让和承继的客体,权力人也能够享有转让利益。因而,商号权应归于无形产业权的一种,而不能被以为是品格权。因为归于品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承继的标的的。
(三)品格权说。
这种观念以为,以为商主体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法令品格,其品格权内容的具体表现是商号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称号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品格利益,称号是它们之间彼此差异的必要条件。其次,称号权具有品格权的悉数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力。再次,称号权具有某些无形产业权的特点,但这是其附特点质而非本质特点。因而,称号权(商号权)是品格权。
(四)两层性质权力说。
这种观念以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产业权。商号权既与商主体自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主体产业的一部分。一方面,关于法人等具有独立品格的主体来说,具有自己的称号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定归结,即便关于那些不具有权力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有必要享有称号权。另一方面,称号权也具有产业权的特点,其间,称号的转让和答应运用权完全能够作为产业权的标的。因为称号无固定形状,故归于所谓无体产业。依据该说的观念,商业称号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能,又具有产业权的创设效能,能够转让与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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