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性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30 09:46浏览量:522
遗言是天然人所作的于逝世时发作法令效能的处置其遗产的一种民事法令行为。遗言这个词,有时也被作为遗言书的简称,指所记载遗言内容的书面文件。遗言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令行为。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遗言性质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遗言性质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一、遗言是一种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单独民事法令行为是根据单独的意思表明即能发作民事结果的法令行为。不同于两边民事法令行为,需求两边意思表明的共同才干建立,比方合同,遗言的建立只需根据遗言人单独的意思表明。遗言它又是一种特别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与托付、承受托付等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不同。托付等单独法令行为的意图有另一单独法令行为相对应。它是人与人之间的有意图的往来行为。它是直接与对方的另一单独行为的意思表明构成一个合意,到达行为主体的意图。
遗言,它是一种朴实的单独行为,与之象对应的是法令的规则,即与承继法令相对应,以改动法令的适用(由法定承继转为遗言承继)。遗言要到达主体的行为意图要与逝世实际、承继法的规则相配套。由于这个性质,遗言更具有法令特性。它就不能象托付那样与尘俗行为能够混淆,托付等单独意思表明只需相对应意思表明的供认就能够到达主体的意图,乃至能够跳过法令的规则。遗言要到达它的意图法令上的要求更为严厉。
二、遗言是一种发作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作效能的民事法令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令行为所不具有。法令关于天然人的权力能力的规则时刻是起于出世止于逝世。
当然人逝世之后天然人的行为能力也停止。人在生前能够自在行使各种权力,处置各种产业,但人死后全部都应当停止,“人死如灯灭”,生前作出的法令行为的法令效能也应截止。如各种债款、债款都应当由承继人来处理,生前作出的长时间托付也根据托付人的逝世而停止,法令上规则受托人在必定状况下持续实行受托人责任也是为了维护承继人的利益。赠与等合同因无法实行也天然停止。即便合同持续实行也是承继人实行。但是遗言的行为发作在生前,遗言的建立在于遗言行为发作之时。但它的效能及于死后,遗言的意图在于改动法定承继,也便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产业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力在死后的连续,这是法令上的一种特别状况,根据法令的特别规则。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0月15日处理结婚挂号,2012年11月6日,原告在归于自己一切的房子上增加了被告陈某的姓名。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协议载明该房子归原告蒋某一切。原告为了与被告复婚,2013年1月22日,原告蒋某写下遗言,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房子送给我前妻陈某,该房子的一切权归我前妻陈某一切。有见证人和代书人。因复婚无望,2014年2月20日,原告蒋某又写下遗言,主要内容为:房子归我一切,2013年1月22日所立遗言报废。立遗言的见证人和代书人与上相同。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子归自己一切,被告应帮忙原告改变房子产权挂号手续。一审判决支撑了原告的诉求。
【不合】
关于这两份遗言性质的确定,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遗言性质应为赠与。遗言是立遗言人处置其死后产业的意思表明,结合本案华夏、被告别离举示的“遗言”内容和庭审状况,原告作为立遗言人,均没有处置死后产业的意思表明,而是作出的赠与房产和吊销赠与的意思表明。不动产从挂号时才搬运一切权,第一份“遗言”在原告作出赠与后,未对房子进行搬运挂号,故房子一切权并未发作搬运,第二份“遗言” 是原告撤消了该赠与,房子一切权归于原状。
第二种定见,认可该遗言适用承继法之规则,立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的,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故对被告以第一份遗言而获得诉争房子一切权的辩称不予采信。
第三种定见,因原告所写的书面材料契合遗言的方式,故不宜否定其遗言的性质。尽管原告没有清晰表明处置的是死后房产,但也未清晰表明是在生前将房子赠送给被告。遗言是立遗言人处置其死后产业的民事法令行为,本案中立遗言人尚健在,承继没有发作,所立的两份遗言与现在房子一切权的归属无关联性,因而本案中应对这两份“遗言”依据不予采信。
【剖析】
专家律师赞同第三种定见。
夫妻协议离婚时,能够洽谈对子女抚育或共同产业问题作出处理,达到的协议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达到自愿离婚协议,协议载明诉争房子归原告一切,该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自两边签字并处理离婚手续后收效,被告应当帮忙原告处理房子产权改变挂号手续。故原告关于诉争房子归自己一切及要求被告帮忙处理产权过户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撑。
针对第一种定见,假如将遗言性质确定为赠与,那么原告将房子赠与被告的意思表明是实在的,赠与是有用的。尽管不动产从挂号时才搬运一切权,第一份“遗言”在原告作出赠与后,原告未对房子进行搬运挂号,由此以为房子一切权未发作搬运,这种了解是机械的。本案中房子产权证书挂号的是原、被告两个人的姓名,赠与表明一旦做出,本归于原告一个人的房子会当即发作搬运,由于在实际中,被告的姓名已在房子证书上,莫非别人送给自己的房子,自己还要费事去处理什么手续吗?假如这样确定,反而使原告的房子一切权发作了搬运。
针对第二种定见,承继法第一条规则:承继法是为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的承继权;承继法第二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因而承继法是对被承继人逝世后的产业法联系予以标准、调整。因本案立遗言人尚健在,故原告所立的两份遗言不适用承继法之规则。
归纳以上剖析,笔者以为第三种定见用于判决书说理较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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