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04:03浏览量:2979

交税人应当照实申报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确保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触及到哪些内容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为交税人供给优质交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方针宣扬教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交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算等状况进行审阅,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交税人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因为触及本钱确认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核算土地增值税的,能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交税人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二)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
(二)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
(三)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景象,应在处理刊出挂号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
关于契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交税人应当在满意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手续。关于契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进行清算;关于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告诉,交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告诉之日起90日内处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交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交税人,在上述规则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供给清算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则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阐明,主要内容应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出售、关联方买卖、融资、税款交纳等基本状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求了解的其他状况。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凭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告诉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出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本钱和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需求相应项目记账凭据的,交税人还应供给记账凭据复印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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