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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纠纷 返还彩礼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却明确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彩礼的金额也在不断提高,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理方式往往容易引发矛盾。那彩礼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简要案情】
何某某与熊某某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前,何某某给付熊某某彩礼80000元,改口费20000元及其他费用26300元,共计126300元。举行婚礼的第二天,熊某某就与何某某分居外出,长期不回家履行夫妻义务。何某某起诉,要求与熊某某离婚,熊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称何某某所给彩礼全部用于婚礼筹办。
【本案焦点】
何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熊某某返还彩礼?
【具体解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却明确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彩礼的金额也在不断提高,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理方式往往容易引发矛盾。那彩礼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熊某某和何某某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后,熊某某与何某某分居外出,两人未共同生活。何某某起诉要求与熊某某离婚,应准予二人离婚,熊某某向何某某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熊某某返还何某某彩礼64000元,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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