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4 19:32浏览量:994
所谓连带职责,是指按照法令规定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一起债款悉数承当或部分承当,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款联络的一种民事职责。当职责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各职责人相互间有连带联络。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具体回答,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什么是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职责准则,其意图在于补偿救助,加剧民事法令联络当事人的法令职责,有效地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职责主要是根据合伙、担保、联营、承揽等合同联络或署理行为、上下级间的联络而发生,因此被涣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令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二、连带职责人有必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当连带职责的条件。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款人之间有连带联络的大都人之债,其间数个债款人连带承当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款,称为连带债款。清楚明了,连带职责的职责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职责人作为大都主体分两种状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职责的各债款人,比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一起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弥补连带职责中的主债款人和从债款人,如确保合同中的主债款人和确保人。
连带职责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联络且为不行分之债连带职责是以债的联络为条件的,没有债的联络,就无民事职责可言,更谈不上承当连带职责。在署理联络中,某两方当事人一起危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构成了债的联络。如在署理人与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状况下,署理人是对其进行署理活动中的差错行为构成的丢失向被署理人承当职责,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差错行为构成的危害向被署理人承当职责,署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络和行为上的合作,使得他们处于一起债款人的位置。别的,在确保联络中,确保人与债权人所构成的同样是债的联络,此债是以主债款的存在为条件,为从债,也即确保之债。
连带职责所指向的债有必要不行分。不行分有性质不行分和意思不行分,性质不行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行切割,如切割就会危害其价值;意思不行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行分。咱们这儿所述的不行分显然是指意思不行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一起的、一起的、不行分的”意思。但“一起的、一起的”是指几个职责人一起对某一特定主体承当职责:“不行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职责人对共负的债款有必要不分比例地承当清偿职责。这种一起债款的不行切割决议了各连带职责人在实行职责时,首要就应无条件地承当悉数职责,这以后才在内部联络中表现按份职责。因此,一起的不行切割性是连带职责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职责的客体有必要是种类物
连带职责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职责人承当职责的目标。该客体与民事法令联络的客体比较,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令联络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效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令联络最遍及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职责的客体则只能是其间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职责的性质所决议的。其一是,连带职责是一种产业职责,所以其客体有必要是物。其二,因为所实行债款的职责是连带职责,因此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别离承当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职责的客体,因其具有不行代替之特征,其他连带职责人无法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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