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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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发布时刻:2004-8-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
第三章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犁地维护
第五章 缔造用地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处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可是,国家在法令规则的规划内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外。
第三条
非常爱惜、合理运用土地和实在维护犁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全面规划,严厉处理,维护、开发土地资源,阻止不合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施土地用处操控准则。
国家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运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实施特别维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所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运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厉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运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一致担任全国土地的处理和监督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则承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职责,并有权对违背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指控。
第七条
在维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运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赏。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承认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处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职责。
第十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处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处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缔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缔造用地运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挂号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承认。
承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承认水面、滩涂的饲养运用权,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动土地权属和用处的,应当处理土地改动挂号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受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十四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承揽运营,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揽运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职责。承揽运营土地的农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职责。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受法令维护。
在土地承揽运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运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职责。土地承揽运营的期限由承揽合同约好。承揽运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职责。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在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运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维护的要求、土地供应才能以及各项缔造对土地的需求,安排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编制。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中的缔造用地总量不得逾越上一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操控目标,犁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操控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犁地总量不削减。
第十九条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准则编制:
(一)严厉维护基本农田,操控非农业缔造占用农用地;
(二)进步土地运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运用;
(五)占用犁地与开发复垦犁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应当区分土地运用区,清晰土地用处。
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应当区分土地运用区,依据土地运用条件,承认每一块土地的用处,并予以布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实施分级批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赞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查看赞同后,报国务院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其间,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能够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赞同。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一经赞同,有必要严厉履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缔造用地规划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充分运用现有缔造用地,不占或许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缔造用地规划不得逾越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应当契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归纳管理和开发运用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处理和维护规划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运用应当契合江河、湖泊归纳管理和开发运用规划,契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计划处理,实施缔造用地总量操控。
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以及缔造用地和土地运用的实践情况编制。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批阅程序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批阅程序相同,一经批阅下达,有必要严厉履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的履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履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陈述。
第二十六条 经赞同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修正,须经原赞同机关赞同;未经赞同,不得改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土地用处。
经国务院赞同的大型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缔造用地,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国务院的赞同文件修正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缔造用地,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归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赞同权限内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修正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土地查询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进行土地查询。土地所有者或许运用者应当合作查询,并供给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有关部分依据土地查询效果、规划土地用处和国家拟定的一致规范,鉴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树立土地核算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同级核算部分一起拟定核算查询计划,依法进行土地核算,定时发布土地核算材料。土地所有者或许运用者应当供给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核算部分一起发布的土地面积核算材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全国土地处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运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犁地维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维护犁地,严厉操控犁地转为非犁地。
国家实施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缔造经赞同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恰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开垦犁当地案,监督占用犁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犁地或许按照计划安排开垦犁地,并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要求占用犁地的单位将所占用犁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犁地、劣质地或许其他犁地的土壤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厉履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采纳方法,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犁地总量不削减;犁地总量削减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则期限内安排开垦与所削减犁地的数量与质量恰当的犁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检验。单个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缔造用地后,新开垦犁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犁地的数量的,有必要报经国务院赞同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犁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施基本农田维护准则。下列犁地应当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严厉处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承认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犁地;
(二)有杰出的水利与水土坚持设备的犁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育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则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的其他犁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犁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维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维护排灌工程设备,改进土壤,进步地力,避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缔造有必要节约运用土地,能够运用荒地的,不得占用犁地;能够运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阻止占用犁地建窑、建坟或许擅安闲犁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阻止占用基本农田开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荒芜犁地。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缔造占用犁地,一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一年以上未开工缔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二年未运用的,经原赞同机关赞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内,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搁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承揽运营犁地的单位或许个人接连二年弃耕疏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中止承揽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避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运用的土地;适合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维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运用的土地,有必要通过科学证明和评价,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赞同后进行。阻止损坏森林、草原开垦犁地,阻止围湖造田和侵吞江河滩地。
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对损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承认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能够承认给开发单位或许个人长期运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舞土地收拾。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归纳整治,进步犁地质量,添加有用犁地面积,改进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陷落、压占等形成土地损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担任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许复垦不契合要求的,应当交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缔造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缔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民缔造住所经依法赞同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经依法赞同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
前款所称依法请求运用的国有土地包含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备缔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规划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区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规划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逾越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逾越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国务院存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赞同权限内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逾越征地赞同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赞同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逾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新菜地开发缔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逾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承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
阻止侵吞、移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从事开发运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缔造征收土地的补偿费规范和移民安顿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第五十二条 缔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证明时,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和缔造用地规范,对缔造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查看,并提出定见。
第五十三条 经赞同的缔造项目需求运用国有缔造用地的,缔造单位应当持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文件,向有赞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缔造用地请求,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查看,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五十四条 缔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可是,下列缔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缔造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规范和方法,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运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运用土地。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缔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当地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犁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缔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运用权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的约好或许土地运用权划拨赞同文件的规则运用土地;确需改动该幅土地缔造用处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报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动土地用处的,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
第五十七条 缔造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求暂时运用国有土地或许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暂时用地,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签定暂时运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好付出暂时运用土地补偿费。
暂时运用土地的运用者应当按照暂时运用土地合同约好的用处运用土地,并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
暂时运用土地期限一般不逾越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分报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
(四)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中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乡村乡民住所等乡(镇)村缔造,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缔造;缔造用地,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六十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缔造用地兴办企业或许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法一起举行企业的,应当持有关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按照前款规则兴办企业的缔造用地,有必要严厉操控。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职业和运营规划,别离规则用地规范。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缔造,需求运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六十二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逾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第六十三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可是,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缔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报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需求运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土地的;
(三)因吊销、搬迁等原因此中止运用土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则回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违背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查看。
土地处理监督查看人员应当了解土地处理法令、法规,毋忝厥职、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实行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采纳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查看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有关土地权力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阅或许予以仿制;
(二)要求被查看的单位或许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力的问题作出阐明;
(三)进入被查看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察。
(四)责令不合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中止违背土地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处理监督查看人员实行职责,需求进入现场进行勘察、要求有关单位或许个人供给文件、材料和作出阐明的,应当出示土地处理监督查看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支撑与合作,并供给作业便利,不得回绝与阻止土地处理监督查看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监督查看作业中发现国家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许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监督查看作业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按照本法规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给予行政处分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或许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担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七十三条 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缔造用地的,期限撤除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对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能够并处分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占用犁地建窑、建坟或许擅安闲犁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损坏栽培条件的,或许因开发土地形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或许管理,能够并处分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拒不实行土地复垦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交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能够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缔造用地的,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对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能够并处分款;对不合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逾越赞同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乡村乡民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
逾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赞同征收、运用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逾越赞同权限不合法赞同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赞同用地的,或许违背法令规则的程序赞同占用、征收土地的,其赞同文件无效,对不合法赞同征收、运用土地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不合法赞同、运用的土地应当回收,有关当事人拒不偿还的,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合法赞同征用、运用土地,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九条 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暂时运用土地期满拒不偿还的,或许不按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私行将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第八十二条 不按照本法规则处理土地改动挂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期限处理。
第八十三条 按照本法规则,责令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的,缔造单位或许个人有必要当即中止施工,自行撤除;对持续施工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有权阻止。缔造单位或许个人对责令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责令期限撤除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运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令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背土地处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形成犁地很多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处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或许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国家或许团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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