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11:31浏览量:2644

怎么判别自己是否危害了民事权益?危害民事权益是否要承当侵权职责?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回答相关常识。
一、危害民事权益是否要承当侵权职责
当然要承当侵权职责,假如侵犯了《侵权职责法》第二条中相关的规则的别人的权益,需求承当相应的职责。
二、侵权职责法的拟定
中国大陆侵权职责法之拟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立法机关托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作业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触及面广,内容杂乱,作为一部法令进行修正、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遂决议改采分编修正、审议,仍以单行法方法公布实施,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经过之后,再依照法典编制编纂民法典[2]。依照立法方案,应当顺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职责法和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经过,同年10月1日起收效。依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职责法草案的修正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作业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3]的基础上,酌量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正意见,构成《侵权职责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4],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作业委员会在《侵权职责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基础上,酌量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正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当地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正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完善,构成《侵权职责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职责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依照预订方案,侵权职责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之后,还将在本年12月或许下一年2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第四次审议[5],然后提交下一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经过。
下面侧重介绍《侵权职责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的若干重要内容。
三、草案的结构、维护客体与归责准则
(一)草案的结构
草案采“总则、分则”结构。“总则”三章:榜首章一般规则(第1-5条);第二章职责构成和职责方法(第6-25条);第三章不承当职责和减轻职责的景象(第26-31条);“分则”八章:第四章关于职责主体的特别规则(第32-40条)[6];第五章产品职责(第41-47条);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第48-53条);第七章医疗危害职责(第54-64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职责(第65-68条);第九章高度风险职责(第69-77条);第十章动物危害职责(第78-84条);第十一章物件危害职责(第85-90条);第十二章附则(第91条)。共十二章,九十一个条文。
(二)维护客体
第二条规则:“危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职责。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等人身、产业权益。”
依照中国大陆民法理论和实践,侵权法维护客体并不以“民事权力”为限,还包含民事权力之外的“合法利益”。不管危害民事权力,或许危害民事权力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建立侵权职责。第二条榜首款明文规则本法之维护客体为“民事权益”。从第二款“民事权益”的罗列规则可知,草案所谓“民事权力”应限于“肯定权”。民事权力之外的“合法利益”,应包含品格利益(如死者声誉)和产业利益(如纯经济损失)。此与台湾法院判例解说台湾民法榜首百八十四条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规则[7],以为维护客体包含“权力”和“法益”,不管“权力危害”或许“法益危害”,均可建立侵权职责[8],是共同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