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1 14:52浏览量:2182
建造工程在人们日子中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工程,建造工程的品种也比较繁复。建造工程合同也相同如此。虽然经过不同的分类规范合同的分类作用有着差异,但每品种别的合同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含义,也是进行建造工程不行或缺的。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建造工程合同品种
1.建造工程合同依据承揽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建造工程勘测合同、建造工程规划合同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勘测合同,是指勘测人(承揽人)依据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勘测作业,由发包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2)工程规划合同,是指规划人(承揽人)依据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对建造工程项目的规划作业,由发包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勘测、规划合同的内容包含提交有关根底材料和文件(包含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承揽人)依据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建造工程项目的施作业业,发包人承受作业作用并付出酬劳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工程规划、建造工期、中心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刻、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能材料交给时刻、材料和设备供给职责、拨款和结算、竣工查验、质量保修规划和质量保证期、两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造工程合同依据合同联络结构不同,可分为总承揽合同与别离承揽合同,还可分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1)总承揽合同与别离承揽合同
总承揽合同,是指发包人将整个建造工程承揽给一个总承揽人而缔结的建造工程合同。总承揽人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担任。
别离承揽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施作业业别离承揽给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而缔结的勘测合同、规划合同、施工合同。勘测人、规划人、施作业为承揽人,就其各自承揽的工程勘测、规划、施工部分,别离对发包人担任。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就整个建造工程或许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施作业业所缔结的承揽合同。总包合同包含总承揽合同与别离承揽合同,总承揽人和承揽人都直接对发包人担任。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揽人或许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经发包人赞同,将其承揽的部分作业承揽给第三人所缔结的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是不行别离的。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便是总包合同的总承揽人或许承揽人(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分包合同的承揽人即分包人,就其承揽的部分作业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总包合同的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
建造工程合同
一、建造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建造工程合同是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勘查,规划合同和施工合同。建造单位(或建造人)称为发包人,勘测,规划或许施工单位称为承揽人。
(二) 建造工程合同的特征
1. 建造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承揽合同。因而,对建造工程合同没有规矩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矩。(《合同法》第287条)
2. 建造工程合同完结的作业作用是建造工程及有关的勘测,规划作用。
3. 一般来说,建造工程具有出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级特色。
二、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
(一) 建造工程合同的缔结,可以采纳一般洽谈方法,也可选用招标招标方法。契合《招标招标法》第3条规矩的,有必要采纳招标方法。
我国《招标招标法》第3条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招标:
(一) 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
(二) 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由国务院发展方案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报国务院赞同。
法令或许对有必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规划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
《合同法》第271条规矩:“建造工程的招标招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令的规矩揭露,公平,公平进行。”这儿所说的有关法令。首要是指《招标招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招标,招标中歹意勾结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承认中标无效。
2.依据建造工程合同的特别性,《合同法》第270条规矩:“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3.《合同法》第273条规矩:“国家严重建造工程合同,应当依照国家规矩的程序和国家赞同的出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缔结。”
(二)发包,分包与转包
《 合同法》第272条规矩:“发包人可以与总承揽人缔结建造工程合同,也可以别离与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缔结勘测,规划,施工承揽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揽人完结的建造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揽人。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可以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作用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
1. 发包人与承揽之间有合同联系,承揽人与分包人之间有合同联系,但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并没有合同联系。可是,分包人却要就其完结的作业作用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这是合同相对性准则的破例,即该职责的依据是法令而非约好。
2. 承揽人有必要自己向发包人承当首要的建造职责。即承揽人有必要自行完结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首要的建造职责交由第三人完结,而由其自己来向发包人担任。
3. 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修建法》第13条规矩,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现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划内从事修建活动。
4. 发包人不得将建造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揽单位的行为。
5. 承揽人不得违背分包。分包是答应的,但不答应不合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揽人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好,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总承揽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3)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
6. 制止转包。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承揽的行为。
有上述违法景象之一的,则归于无效合同(建造工程合同无效或许分包,转包合同无效)。
三 建造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一) 承揽人的职责
1. 忍受职责
承揽人要承受发包人的监督查看及监理人的监理。《合同法》第277条规矩:“发包人在不阻碍承揽人在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展,质量进行查看。”
《合同法》第276条规矩:“建造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力和职责以及法令职责,应当依照本法托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
(1) 监理人。在我国,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历的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划内承当工程监理事务。
(2) 监理事务。监理职责严重,对技能监理事务有必要由监理单位亲身完结。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受工程监理事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事务。
2. 告诉职责
《合同法》第278条规矩:“荫蔽工程在荫蔽曾经,承揽人应当告诉发包人查看。发包人没有及时查看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
3. 依法,按约施工及交给作业作用的职责
承揽人应当依法施工,应当严厉依照操作规程施工,准时,按质交给作业作用。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造工程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补或许返工,改建。经过修补或许返工,改建后,形成逾期交给的,施工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施工人回绝修补,返工或许改建的,发包人可恳求削减付出工程价款。
(二) 发包人的职责
1. 帮忙职责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材料,设备,场所,资金,技能材料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合同法》第283条)顺延工期实质上是实行抗辩的行为,行使抗辩权之外,还可以追查对方的违约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一下简称《施工合同解说》)第12条的规矩,发包人供给的规划有缺点,供给或许指定购买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设备不契合强制性规范,或许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然后形成建造工程质量缺点的,应当承当过错职责。
2. 查验职责
《合同法》第279条规矩:“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查验规范和质量查验规范及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承受该建造工程。建造工程竣工经查验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但分包人没有实行查验职责就承受了工程而后又建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胶葛在实践中常常发作,而第279条未给出清晰答案。《施工合同解说》第13条对此予以了回应:“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查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契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可是承揽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职责。”对该条文应怎么了解,尤其是它是否与《合同法》第282条(该条规矩:因承揽人的原因致使建造工程在合理运用期限内形成人身和产业危害的,承揽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相冲突?应当侧重掌握以下几点:
榜首, 要清晰《施工合同解说》第13条是关于瑕疵给付的规矩,而《合同法》第282条是关于加害给付的规矩,二者的性质不同。发包人关于质量有瑕疵的建造工程,可以是建议承揽人违约,依据是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关于因承揽人可以依据合同建议违约职责,受害人的第三人也可以建议危害补偿职责,其依据是侵权法,不以受害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联系为必要。
第二, 《施工合同解说》第13条将质量瑕疵区分为要害瑕疵和非要害瑕疵,适用不同的规矩。关于要害瑕疵——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瑕疵,承揽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承当民事职责,不能以发包人未尽查验职责来抗辩;而关于非要害瑕疵,《施工合同解说》第13条赋予了承揽人一项抗辩权——即一旦发包人未尽查验职责即私行运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建议违约职责,则虽有承揽人违约的现实存在,可是发包人建议违约职责的恳求却被阻挠。
3. 如期承受工程的职责
承受工程本是权力,但要如期承受工程便是职责。
4. 付出价款的职责
付出价款是发包人最首要的职责,是发包人一方的对价。一般来说,付出价款多为分期付出。逾期不付出的,承揽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矩有优先受偿权。
(三) 承揽人的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矩:“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承揽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按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在外。承揽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物权。第二,“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揽人就 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这是对顾客利益的特别维护。顾客的权力是债务。第三,“建造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作业人员的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这是对《合同法》第286条所作的约束解说。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材料。综上所述,建造工程的进行比较繁琐,所以在工程进行的各个时期都有对应的合同。经过这种涣散工程签订合同的方法,可以有用下降工程危险,让建造工程愈加有序地进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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