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交通事故需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16:42浏览量:2834
近来,听讼网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桩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子,判定某路网改造公司和王某各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2012年8月27日晚20时许,受害人卢某驾驭摩托车驶往鼎城区黄土店镇时,在207国道沧山乡凉水井村七组路段撞上王某私行占道堆积的谷堆及拦谷堆的木头,导致车辆失控跌倒,形成卢某受伤抢救无效逝世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端。交警部分确定:卢某因无证驾驭无牌车辆上路行进且忽视安全,未能及时发现妨碍以采纳必要的躲避办法,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王某在公路上堆积谷物是形成事端的非必须原因,应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樟界公路改建工程起点至结尾界碑在本案交通事端发作时处于建造期间,施工单位是某路网改造公司,沧山乡凉水井村七组路段坐落该路段内,该路段事发时某路网改造公司未交给公路部分办理和维护。
法院审理以为,事发路段其时处于改建阶段,公路部分未接手办理和维护,由某路网改造公司办理,对公路占道或许堆物应该劝止和扫除。本案中该路网改造公司对王某堆谷放置妨碍物未及时发现和阻止导致交通事端发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的规则,应该承当必定的民事职责。故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害人自己承当首要职责,某路网公司和王某承当非必须职责。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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