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赔偿责任归属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04:36浏览量:269
在生活中,许多工作人员常常因分不清补偿职责归属,而影响调停工作效率。消费争议调停假如没有认清补偿职责归属,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费事,有的甚至于让调停毫无效果。
连带补偿(顾客能够向任何一方提出补偿恳求)
代位补偿(顾客有必要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补偿恳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职责归属。为了赶快处理消费争议,《顾客权益保护法》在确认索赔目标时,规划了有利于顾客建议权力的机制,详细体现在《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归于生产者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许其他销售者追偿。关于补偿后的职责承当或分管问题,由销售者与生产者、其他销售者处理,与顾客无关。可是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只要在顾客购买产品后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未形成人身、产业危害,即仅仅发作一般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
企业改变后的职责归属
为避免经营者运用企业改变之机躲避对顾客应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则: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因企业分立、兼并导致的,能够向改变后承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要求补偿。这一点也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则中:公司兼并时,兼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展销会举行者、货台租借者的职责归属。为了便于在展销会完毕后或许在租借货台期满后,使顾客能够取得补偿,《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则:顾客在展销会、租借货台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要求补偿。假如展销会完毕或许货台租借期满,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货台的租借者要求补偿。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许服务者追偿。关于这一点,国家工商总局《租借货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及《产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作了相关规则,以保证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受危害。
虚伪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归属
为了标准广告行为,《广告法》、《顾客权益保护法》均对虚伪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则。《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当顾客因虚伪广告而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遭到危害,能够向运用虚伪广告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补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伪广告的,顾客能够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给经营者的实在名字、地址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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