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律咨询带你看看电梯内发现有人吸烟身亡,责任在与谁呢?

来源:听讼网2019-02-11 12:38浏览量:730

听讼网)也许我们都清楚吸烟有害健康,而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然而有的时候身边也会出现类似的事件。郑州律师网陪你看看身边关于电梯内吸烟引发的事故有哪些呢?

就在前段时间的一个中午,段天与杨地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天在电梯内吸烟,杨地劝阻其吸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天与杨地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后,杨地离开,段天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当日,河南省职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段天以“意识丧失约10分钟”为代主诉由家属于2017年5月2日09:31呼叫120,郑州法律咨询热线当中,急救人员于2017年5月2日09:37到达患者身边,查体见: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未触及,各项生命体征测不出,经积极抢救,病情无变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对于段天的死亡,杨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本案例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地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地对段天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天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地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一、杨地劝阻段天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天吸烟的过程中,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二、杨地劝阻段天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天死亡的结果。三、杨地此前不认识段天,也不知道段天有心脏病史,其劝阻段天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杨地没有侵害段天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综上,杨地对段天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天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地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地对段天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