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02:54浏览量:33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使用职务的便当为别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并收受别人贿赂的,收受的贿赂到达必定的规范就构成纳贿罪。纳贿罪民归于公诉的案子,由检察机关进行申述,那么纳贿罪申述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书
宁检诉一刑诉〔20**〕**号
被告人李**,男,1961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3201131961********,汉族,本科文化,原系**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办理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世于陕西省渭南市,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因涉嫌纳贿罪,于2014年4月21日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决议拘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拘捕。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纳贿罪,于2014年8月4日移交检查申述,该院于次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7日转至本院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子材料。2014年10月17日,本案依法延伸检查申述半个月。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资产经营办理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办理公司**分公司)、**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有限公司)**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别人的请托,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5.6万元,购物卡6.7万元,合计人民币122.3万元。详细现实如下:
一、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资产经营办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购买苯酐酸水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06年头至2008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先后四次不合法收受张某某所送本票、现金合计人民币85万元。
1.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收受本票人民币60万元。
2.2006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湖南路悠仙美地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07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湖南路悠仙美地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08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湖南路悠仙美地茶社收受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资产经营办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有限公司**沈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服务查核、付出劳务费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0年新年至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不合法收受沈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万元。
1.2010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2.2011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3.2012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4.2013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5.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8万元。
三、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资产经营办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某某、**顾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事务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0年新年前至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不合法收受韦某某、顾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5万元。
1.2010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11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3.2012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13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韦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5.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顾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四、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资产经营办理公司**分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化工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服务查核、付出劳务费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1年新年前至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不合法收受马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3万元。
1.2011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12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3.2013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3万元。
5.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5万元。
五、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宜兴市**地基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工程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1年新年前至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不合法收受陈某某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合计人民币3万元。
1.2011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苏果超市购物卡1万元。
2.2012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苏果超市购物卡1万元。
3.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苏果超市购物卡1万元。
六、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江苏**建造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工程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2年新年至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先后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不合法收受杨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
1.2012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七、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事务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2年新年至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不合法收受吴某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万元。
1.2012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2万元。
2.2013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3万元。
3.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收受苏果超市购物卡0.2万元。
4.2014年新年,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0.3万元。
八、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餐饮办理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事务、付出劳务费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李**在黑龙江路邻近的乐和饭馆不合法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九、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我国**集团公司酒店办理公司派驻到**大酒店的**孙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奖金发放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2年10月和2013年2月,被告人李**先后二次不合法收受孙某某经过网银转账给予的人民币合计9万元。
1.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收受转账人民币4万元。
2.2013年2月,被告人李**收受转账人民币5万元。
十、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服务查核、付出劳务费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3年新年前和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王某某办公室先后二次不合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万元。
1、2013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一、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原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处理改制后续问题、交纳租金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3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不合法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二、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江苏**建造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孙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工程、付出工程款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3年新年前和端午节前,被告人李**先后二次不合法收受孙某某所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5万元。
1.2013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尧化门蓝湾咖啡店收受金鹰购物卡1万元。
2.2013年端午节前,被告人李**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果超市购物卡0.5万元。
十三、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薛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工程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3年“五一节”前和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在新港开发区路旁边薛某某车上二次不合法收受薛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
1.2013年“五一”节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四、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使用其担任**化工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当,承受南通**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受工程、付出工程款等方面获取利益。为此,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不合法收受李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合计4万元。
1.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收受中心商场购物卡2万元。
2.2014年新年前,被告人李**收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3月,中共南京市纪委经济和信息化作业委员会依据大众告发,对李**与南京**餐饮办理有限公司**赵某某等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进行查询。经初核,发现李**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道德败坏等严峻违纪问题。同年3月17日对李**采纳“双规”查询办法,在承受安排查询期间,被告人李**自动告知了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上述纳贿违法现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退缴赃物人民币123.1万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任职文件、职级证明、改制协议、招投标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纳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署理检察员:夏*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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