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7 22:34浏览量:1712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办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逝世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五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六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 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
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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