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担当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2 11:52浏览量:1860
举证职责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搜集或供给依据的职责,并有运用该依据证明建议的案子现实建立或有利于自己的建议的职责,否则将承当其建议不能建立的风险。那么竞业约束举证职责该由谁来担任呢?今日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我们阅览了解!
竞业约束举证职责该由谁来担任
法令分析
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不发放竞业约束补偿金是因为孙某没有恪守竞业约束协议,两边就哪方该对是否遵从了竞业约束职责承当举证职责产生了不合。
关于劳作者离任后是否遵从了竞业约束职责这一现实,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两边均存在必定的举证困难。劳作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后,可能在必定时间内并无固定作业或许频频替换作业。正常情况下,劳作者无法精确搜集彻底其离任后的工作信息。因而,由劳作者举证其在必定时间内彻底恪守了竞业约束条款所约好的内容存在必定困难。原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后,亦无法搜集劳作者之后的精确上任信息。但该事例的景象不属于法定举证职责倒置的景象,一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则,遵从“谁建议,谁举证”之根本举证准则,并从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动身,因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一般来说,下列依据能够独自或许结合其他依据证明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职责,即劳作者到与原用人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从事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
1、劳作者与新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
2、新单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3、新单位为劳作者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
4、新单位向劳作者发放薪酬的薪酬条、银行存折方面的依据;
5、劳作者以新单位职工的名义签定的出售合同、收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平等事务方面的依据(此方面的依据有原始依据最佳,假如没有,应该经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法进行依据保全);
6、劳作者在新单位的手刺;
7、新单位对劳作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作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依据,劳作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依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作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赛联系的事务现实的依据。
案情简介
孙某2009年入职一家科技公司,职位是总经理,月薪12000元。一起签定竞业约束协议,约好竞业约束期限2年,竞业约束补偿金为月薪酬的二分之一,按月发放。2010年10月,孙某请求离任。2010年12月,孙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要求单位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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