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职工买社会保险职工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2 21:28浏览量:1081

【案情】
1995年10月12日,原告刘某进入被告某汽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聘任合同书》,合同载明:汽运公司因出产需求,延聘刘某为公司售票人员;为强化处理,在本合同签定后,刘某向汽运公司交“遵纪保证金”1000元;刘某在聘任期间,如没有发作合同第三条约好的景象时,无论是解雇仍是退职,汽运公司应将所交的保证金悉数退回,一起自合同签字后接连作业半年以上退职的,汽运公司将按保证金的20%至50%奖赏刘某……。尔后,两边按约好各自实行自己的权力义务,汽运公司于1997年3月14日收取刘某“遵纪保证金”1500元。2007年6月28日被告汽运公司的赣B90619车在南海汽车站报班时,被作业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检测签章时效过期,被责令停班,形成该车当日停班,旅客丢失。尔后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写出书面材料,并责令其从2007年8月15日起停职。2007年8月26日汽运公司以灵通司字[2007]26号文件出具《关于对刘某诈骗公司严峻违纪作业的处理决议》,载明:刘某作为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近两年来屡次发作不实行作业责任、诈骗公司的作业,经屡次教育,仍不改正。从2007年7月1日至今共56天一向未到岗(旷工),回绝做出状况阐明和查看。经公司研讨,决议给予刘某解雇并免除聘任合同联系处理。2009年10月21日刘某恳求南康市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裁决,2009年10月25日南康市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恳求通知书”,其理由:依据《劳作法》第82条,刘某的恳求已超越裁决时效。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自1995年10月12日开端在被告公司作业,期间,取得了必定的成果。原告于1997年3月14日向被告交纳了1500元保证金,但被告一向未为原告处理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2007年6月,被告公司一辆车的二级维护卡因检测签章时效过期而被责令停班,原因并不在原告,但被告却以为是原告导致的,遂于同年8月13日对原告做出停职处理,至今未恢复作业。2009年10月21日原告向南康市裁决委员会提出劳作裁决,建议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妥待遇。裁决委依据《劳作法》第82条的规则,确定恳求已过裁决时效,于2009年10月27日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以为,恳求未过裁决时效,裁决委确定已过时效是过错的。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树立社会稳妥联系并补缴自1995年10月12日以来的根本养老稳妥费。
被告汽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社会稳妥联系及补缴根本养老稳妥费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裁决和民事诉讼的规模,所以对该项恳求应予裁决驳回。
【不合】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交纳社会稳妥发作的胶葛,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
第一种定见以为,我国《劳作法》明确规则,劳作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稳妥待遇,《工伤稳妥条例》第60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的,劳作者发作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稳妥项目向劳作者付出稳妥待遇。以及《劳作争议裁决调解法》也将工伤医疗费用归入了劳作争议的规模。因而,社会稳妥争议是归于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劳作法》第100条规则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稳妥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社会稳妥的征缴应归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司法权不应对社会稳妥的征缴进行处理。因而,社会稳妥争议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规模。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即: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交纳社会稳妥发作的胶葛, 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三)劳作合同期限;(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六)劳作报酬;(七)社会稳妥;(八)劳作维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其间第七款“社会稳妥。”作为应当具有条款。
《劳作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又明确规则“劳作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许依法恳求裁决、提起诉讼”。阐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权力人既能够要求有关行政处理部门依法处理,也能够依法恳求裁决、提起诉讼方法处理。
假如当事人找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自己的社会稳妥胶葛时,相关组织不作出任何决议,或许劳作行政部门应该显着知道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而未责令其期限交纳,归于行政诉讼案子。而当事人挑选裁决及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寻求权力维护方法的自由挑选,任何单位和机关都没有干与当事人行使这类权力的答应。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