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6:39浏览量:764
因为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而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资产胶葛,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关于以成婚为意图所作的赠与(俗称订亲信物),包含财政、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补偿。可是假如价值不大或许价值虽大但的确无力补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假如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用返还。
(2)两边往来中的一方或许两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筹办酒席、款待亲友所形成的丢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补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一起一切物,在撤销婚约联系时予以切割。
       别的,关于以订亲为名欺诈金钱的,非法所得应悉数偿还受害人,因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以订亲为名,实际上归于缔结包揽、买卖婚姻而支付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分,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关于以赠送资产为手法戏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资产,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关于缔结婚约今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资产,受赠人一般无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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