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制性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7 14:45浏览量:870
发问:
你好,请问婚内强制性行为能否定性为成心伤害罪?
丽江律师回答:
南昌县人刘某某由其父包揽嫁给罗某某。1998年元宵节深夜,酒后归家的罗某某,进房后二话不说,就把刘某某从被窝里揪出来,强行要过性生活,遭拒绝后就施以拳脚。同年8月,刘某某怀孕,经确诊为宫外葡萄胎。10月中旬,刘某某做了三次刮宫手术,医嘱称,两年内肯定不能同房,不然有生命危险。出院后的第二天夜里,罗某某再次强行与其妻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日早晨,刘某某逃至娘家,气急败坏的罗某某向刘某某连砍5刀,虽经江西医学院施以复位术,仍因左掌神经彻底坏死而截肢。之后,司法机关以“成心伤害罪”追查罗春林的刑事责任。
但是,自从上海首例王卫明婚内强奸案以来,不管学界仍是实务界就对“婚内强奸”一向争论不休。否定说以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干流观念),除非老公唆使、协助或许伙同其他男人强奸妻子,或许老公误把妻子当作其他妇女加以强奸,不然,老公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违法主休,即婚内无奸。而肯定说以为,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说都未扫除老公的强奸罪主体。这是对某些婚内强奸行为科罪的法令依据,尽管学理解说持否定论,但学理解说不具有法令效力。
笔者以为,对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婚内强奸”称谓便是一种假定性过错,也是一种有罪推定。依照法学大辞典对“强奸”一词的解说是,男人违背妇女的志愿,采纳暴力、钳制、威逼、诈骗、药物或其他手法使其失掉反抗,强行婚姻以外的不合法性行为;对发育不全不满14岁的幼女或弱智者,均以强奸论罪。从本威望解说中,咱们不难得出这样几个定论:一、强奸目标有必要婚外女人,而“婚内强奸”本属于一种自创的非标准的不合法令用语;二、强奸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婚内强奸”便是一种先假定施行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男人有违法行为,即有罪为条件,再来评论其是否有罪。这是十分显着的一种假定性的证明过错,更是一种有罪推定,使得刑法的二次点评毫无意义。故笔者更乐意选用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这一概念。
并且,刑事方针对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公共反响,有必要充分考虑婚内强制性行为的特殊性、敏感性及复杂性。笔者建议,刑事方针作为一种公共方针,应该针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不同状况而作出不同的反响:关于情节、结果细微、没有超出婚姻品德领域内的婚内强制性行为,刑事方针应当视其为不具有公共损害性质的夫妻私生活抵触;而关于情节、结果较为严峻的,具有必定的公共损害性质的婚内强制性行为,作为公共方针的刑事方针,应当给予正式的反响。但关于该行为的定性和量刑都得加倍当心。
笔者建议,不管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准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由于强奸的定性会形成司法上的违背罪刑法定准则,也一起会形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方,形成男女真实的不平等,男性集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科罪,而该强制性行为能够作为成心伤害或优待的一种手法或方法,据不同的状况别离以成心伤害罪或优待罪论处。一起,这种强制性行为也能够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刘一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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