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到手工资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怎么有效处理

来源:听讼网2019-01-02 16:38浏览量:183

听讼网)有的时候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就快过年的时候却拿不到工资,这个时候我们内心或许是特别焦急的,却要想到一些办法来处理,如果到手的工资与我们所签合同不一样的时候又该怎么处理呢?

记得在几年前的时候,胡某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他们也是谈好了基本工资为600元每月,绩效工资则是根据考核情况而核定的。然而从2014年9月开始,四川某食品公司至今共拖欠胡某5个月的工资。到了2015年的时候,这家食品公司向胡某发放了生活补助费1500元,胡某等八人向该公司出具《领条》,因为这件事情,当时还是扯了比较长的时间,劳动纠纷也是在很多人口中众说纷纭,当时就准备将合同以邮寄的方式向四川某食品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这个问题也是牵扯到了很多生活当中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呢?

听讼网里李小娟律师也是发表了声明,就目前我们的国情而定,这种事情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劳动合同法纠纷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胡某有权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而对于该公司向胡某发放生活补助费1500元,是否属于胡某的工资吗?李律师认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公司以生活费的名目向胡某支付的1500元应当属于工资的范畴,当然胡某主张的拖欠工资期间涵盖了该生活费的发放时间,故应当用于品迭欠薪金额。对于食品公司提出的已支付给胡某等八人的鸡精味精费用6000元,根据胡某的工资构成情况,食品公司向其发放的因分装鸡精、味精的费用,实质上即是劳动报酬,也应当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用于品迭欠薪金额。但是对于分配的价值3240元的酒,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不应当用于品迭欠薪金额。

工资与奖金总是需要时刻关注着的,我们也需要在这个时候认准自己的定位和工作的核心点,劳动是公平的,我们用相应的时间和任务来换取自己的薪水,所以我们没有理由退避,用劳动法律来维权才是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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