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抵债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8 12:12浏览量:1052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依据法院判定书抵债获得房地产,现要以此房地产对外进行偿债,在核算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法院判定书能否作为扣除项目的合法凭据?
答:《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凭据(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
(一)支交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二)付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许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务收据为合法有用凭据;
(三)支交给境外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以该单位或许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用凭据,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其供给境外公证组织的承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合法有用凭据。
参阅《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的告诉》(浙地税函[2006]600号)规则:
一、关于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运用权交税问题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抵债(包含法院判定)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则交交税款。
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抵债(包含法院判定)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确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依据上述规则,对归于营业税交税规模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贵公司对经法院判定获得的房产,应于其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交纳相关税收,可作为过后再出售该房产时营业税差额交税扣除凭据。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则,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未付出地价款或不能供给已付出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则,交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分承认,《法令》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则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对交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实施核定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则,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额:……(六)交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出售经法院判定书抵债获得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算扣除项目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可供给法院判定书以供税务局核定征收时作为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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