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12:30浏览量:1061
咱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是归于咱们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侵略,更不用说经过贩卖公民信息来牟利,这种行为在法令上是不允许的,由于个人信息受法令的维护,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经过一个事例来详细解说侵略公民信息是怎样判定的。
一、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怎样判
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审理经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潘水清等二人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解人谢豪松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恳求情况: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吴某在电白区树仔镇以每张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公民个人信息材料及手机,以“猜猜我是谁”和假充“领导有事找”的办法施行电话欺诈。被告人吴某自2015年11月开端拨打欺诈电话,每日约拨打300个欺诈电话,共约拨打欺诈电话3000个。2015年12月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电白区树仔镇莘陂村委会莘陂村东片98号将被告人吴某捕获,发现被告人吴某正在拨打欺诈电话,并在其房间里搜出公民个人信息三张(150条)、三星手机1部 (133××××9210,浙江宁波电信卡)、诺基亚手机2部、中国移动电话卡5张、软皮抄1本(内记载有银行账户及电话号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被告人供述、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材料、手机、手机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等依据。指控被告人吴某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应当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不合法获取公民信息150条用于电信欺诈的现实无异议。辩解拨打欺诈电话只要50多个。一审辩论情况辩解人谢豪松以为,被告人吴某拨打欺诈电话数量较少,指控3000个的依据不足。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很少,没有将信息走漏出去形成新的损害,认罪态度较好,主张从轻处分。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开端,被告人吴某购买记载有名字、手机号码、地址等的公民个人信息材料,以“猜猜我是谁”和假充“领导有事找”的办法随意拨打别人电话,施行电信欺诈。2015年12月4日19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树仔派出地点树仔镇莘陂村东片98号被告人吴某家三楼的一间房间内将正在拨打欺诈电话的吴某捕获,当场缉获用于施行电信欺诈运用记载有名字、手机号码、地址等的公民个人信息材料3张150条、三星牌133××××9210号(归属地浙江省宁波市)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无SIM卡)2部、SIM手机卡5张、记载有手机号码、账号等内容的软皮抄1本(6页)。
以上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1、书证、依据(1)被告人吴某户籍材料。主要内容是:吴某作案时到达承当刑事责任的年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主要内容是:树仔派出所发现吴某有电信欺诈嫌疑,于2015年12月4日19时许在树仔镇莘陂村东片98号吴某家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将正在拨打欺诈电话的吴某捕获,当天立欺诈案侦办。(3)搜寻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吴某对扣押物品、手机信息截图的签认相片。主要内容是:捕获吴某时在吴某家三楼的一个房间内缉获记载有名字、手机号码、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3张(150条)、手机3部(其间一部号码为133××××9210,另二部没有SIM卡)、SIM卡5张、记载有手机号码、账号等材料的软皮抄1本(6页)。被告人吴某签认扣押的上述物品是用于电信欺诈所运用。2、被告人吴某供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1月开端,我购买3张150条公民个人信息拨打欺诈电话,以“猜猜我是谁”和假充“领导有事找”的办法施行电信欺诈,但没有骗到资产。2015年12月4日19时许,我在家里拨打欺诈电话时被民警捕获,缉获公民个人信息3张、用于欺诈的133××××9210号手机1部、无卡手机2部、手机卡5张,记载有银行账号等的笔记本1本。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主要内容是:记载被告人吴某在树仔镇莘陂村东片98号家里三楼一个房间内拨打欺诈电话的概貌。上列依据,来历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验的现实相吻合,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某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材料进行电信欺诈,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罚。关于被告人吴某拨打欺诈电话的详细数量,案中仅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没有调取通话记载清单予以证明,无法确认所拨打出的数量,指控被告人吴某共拨打欺诈电话3000个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此节被告人吴某的辩解及辩解人谢豪松辩解定见有理,予以采用。被告人吴某是初犯,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吴某的违法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裁判成果: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对缉获被告人吴某的作案手机3部、SIM手机卡5张等物品(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xx
人民陪审员陈xxx
人民陪审员黎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xx
二、关于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经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略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活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许其他办法记载的能够独自或许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许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含名字、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通讯联系办法、住址、账号密码、产业情况、行迹轨道等。
第二条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违背国家有关规则”。
第三条 向特定人供给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经过信息网络或许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供给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搜集者赞同,将合法搜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别人供给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供给公民个人信息”,可是经过处理无法辨认特定个人且不能恢复的在外。
第四条 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经过购买、收受、交流等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许在履行职责、供给服务过程中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则的“以其他办法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许供给行迹轨道信息,被别人用于违法的;
(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施行违法,向其出售或许供给的;
(三)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行迹轨道信息、通讯内容、征信信息、产业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住宿信息、通讯记载、健康生理信息、买卖信息等其他或许影响人身、产业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第三项、第四项规则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到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可是按相应份额算计到达有关数量规范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许供给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许供给给别人,数量或许数额到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则规范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分或许二年内受过行政处分,又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咱们的个人信息经过不法分子倒卖后,就为一些违法分子供给了信息,他们能够经过电信欺诈的手法来损害咱们的权益,所以平常咱们也要留意维护咱们的个人信息。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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