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表明已付款【转载】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2 06:06浏览量:1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修订,2009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出售额和销项税额。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顾客个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
(二)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则的;
(三)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
该法条立法原意是从运营主体有必要依法交税的视点来规则开票行为的,开票是其运营过程中实行法定交税责任的要求和表现,开票一般是收款方的责任,但并不标明运营者未收到款即可拒开发票,天然也不能证明发票便是付款凭据的问题。
依据《管帐根底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则:付出金钱的原始凭据,有必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因而只要收款证明才干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
发票自身确实是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但实践买卖中,相同存在未付款先开发票的做法。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自身也是购货方抵扣税款的凭据,为购货方抵扣税款的便利,出售方在未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不是个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