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07:58浏览量:1827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正确处理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问题,保护当事人、好坏联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结合实行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实行过程中,恳求实行人或其承继人、权力承受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改变、追加当事人。恳求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公民逝世或被宣告逝世,该公民的遗言实行人、受遗赠人、承继人或其他因该公民逝世或被宣告逝世依法承受收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力的主体,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产业代管人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公民离婚时,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力悉数或部分分割给其爱人,该爱人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四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因该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依法承受收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力的主体,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五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因兼并而停止,兼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安排恳求改变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六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好承受收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力的新设法人或其他安排,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清算或破产时,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力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八条 作为恳求实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消,持续实行其功能的主体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力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在外;没有持续实行其功能的主体,且收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力的承受主体不清晰,作出撤消决议的主体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九条 恳求实行人将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获得该债款,该第三人恳求改变、追加其为恳求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逝世或被宣告逝世,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公民的遗言实行人、承继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逝世或被宣告逝世获得遗产的主体为被实行人,在遗产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承继人抛弃承继或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又无遗言实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遗产。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该公民的产业代管人为被实行人,在代管的产业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一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因兼并而停止,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兼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安排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二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分立,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安排为被实行人,对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被实行人在分立前与恳求实行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三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其出资人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该字号经营者的产业。
第十四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一般合伙人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作为被实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在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五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法人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法人直接处理的职责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直接处理的职责产业不能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实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产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安排作为被实行人,不能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依法对该其他安排的债款承当职责的主体为被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七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实行人,在没有交纳出资的规模内依法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实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九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其股东未依法实行出资职责即转让股权,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实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自己的产业,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实行人,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被刊出或出现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消、被责令封闭、歇业等闭幕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承受其产业,致使该被实行人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实行人,在承受的产业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在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第三人书面许诺对被实行人的债款承当清偿职责,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许诺规模内承当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 实行过程中,第三人向实行法院书面许诺自愿代被实行人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许诺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产业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实行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恳求实行人恳求改变、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承受的产业规模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 被恳求人在应承当职责规模内已承当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当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当事人的名字或称号发作改变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将名字或称号改变后的主体作为实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改变前的名字或称号。
第二十八条 恳求人恳求改变、追加实行当事人,应当向实行法院提交书面恳求及相关根据资料。
除事实清楚、权力职责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案子外,实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检查并揭露听证。经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改变、追加;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实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恳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实行法院检查改变、追加被实行人恳求期间,恳求人恳求对被恳求人的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实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处理。
恳求实行人在恳求改变、追加第三人前,向实行法院恳求查封、扣押、冻住该第三人产业的,实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被恳求人、恳求人或其他实行当事人对实行法院作出的改变、追加裁决或驳回恳求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但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应当提起诉讼的在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恳求应当组成合议庭检查,并自收到恳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被裁决改变、追加的被恳求人恳求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规模内的产业进行处置。恳求人恳求人民法院持续实行并供给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三十二条 被恳求人或恳求人对实行法院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则作出的改变、追加裁决或驳回恳求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起实行贰言之诉。
被恳求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的,以恳求人为被告。恳求人提起实行贰言之诉的,以被恳求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被恳求人提起的实行贰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理由建立的,判定不得改变、追加被恳求人为被实行人或许判定改变职责规模;
(二)理由不建立的,判定驳回诉讼恳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恳求人争议规模内的产业进行处置。恳求人恳求人民法院持续实行并供给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三十四条 恳求人提起的实行贰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理由建立的,判定改变、追加被恳求人为被实行人并承当相应职责或许判定改变职责规模;
(二)理由不建立的,判定驳回诉讼恳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实施后,本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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