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5 08:45浏览量:1133
[案情]
农人王某将自家的一条疯狗扔掉在村庄外的路旁。没想到这条狗竞将放学回家的学生胡某咬伤。胡某的父亲找到王某要求其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而王某却称他已不是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由于王某已将该狗扔掉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由于王某已不是该狗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王某天然也就不该承当该狗所形成的危害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尽管王某扔掉该狗,不是该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由于王某扔掉该狗的行为妨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案危害的发作存在差错,因而,王某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笔者以为本案王某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在于他的扔掉行为对王某的危害发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在于他现在是否是该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扔掉是物的所有人处置自己资产的单独法律行为。王某扔掉自己的资产,这本无可厚非,但他所扔掉的是一条疯狗且弃在村庄的路旁,存在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引患,对胡某的危害发作存在差错。因而,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王某应向胡某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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