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09:47浏览量:2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当地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印发,望仔细贯彻履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作业会议精神,总结沟通毒品违法案审判作业经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作业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沟通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的经历,剖析了当时我国毒品违法的严峻局势,研讨探讨了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冲击毒品违法活动,正确适用法令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提出了详细意见。现纪要如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把冲击毒品违法作为刑事审判作业的一项重要使命,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罚了一大批毒品违法分子,为国家禁毒作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可是,因为日趋严峻的世界毒品违法对我国的浸透,加之国内贩毒分子在暴利驱动下张狂施行毒品违法,使得我国由前些年的毒品过境国成为当时的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因而,当时和往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的禁毒局势非常严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禁毒奋斗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使命,必定要从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和国家国泰民安的高度,深入知道依法严厉冲击毒品违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仔细贯彻落实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包头市举行的全国禁毒作业会议精神,充分运用刑法兵器严厉冲击毒品违法。对毒枭、作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片面恶性大、损害严峻以及那些具有将毒品私运入境,屡次、很多贩出,向多人贩出,诱使多人吸毒,装备押运毒品,暴力拒捕等情节的毒品违法分子,要要点冲击。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有必要坚决判处死刑,狠狠冲击毒品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一直保持对毒品违法严打的高压态势,以有用遏止毒品违法开展延伸的气势。
为有用冲击毒品违法,强化对毒品违法的归纳治理,在坚持从严惩罚毒品违法的一起,处理详细毒品违法案子,还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严厉依法办案。不管实体上仍是程序上,不管从重处分仍是从轻处分,都要严厉遵守法令的规则。特别是对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有必要严厉履行法令的规则和党的死刑方针,必定要把死刑案子办成铁案。二是要坚持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关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违法,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到达分化瓦解违法分子和愈加有用地遏止毒品违法的目的。三是要积极参加禁毒归纳治理作业。禁毒是一项杂乱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要通过专项奋斗、公开审判、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有用的方法,积极参加禁毒的归纳治理作业。
会议认为,八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批毒品违法案子,积累了名贵的审判经历,对进一步做好往后的毒品违法案子的审判作业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代表通过仔细的评论和研讨,对近年来在毒品违法案子审判作业中遇到的一些适用法令问题取得了一致。
(一)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科罪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尽管司法解说曾对怎么适用这一罪名有过规则,但各地履行上仍有较大差异。在新的司法解说出台前,确认以上违法,原则上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确科罪名。对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确凿依据的,应当依照所施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排确科罪名。罪名不以行为施行的先后、损害结果的巨细摆放,一概以刑法条文规则的次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既制作又私运的则以“私运、制作毒品罪”科罪,但不施行并罚。如一审法院依据首要违法行为确科罪名的,二审法院可不再变化。对不同宗毒品别离施行了不同种违法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排确科罪名,累计核算毒品数量,也不施行数罪并罚。
不合法持有毒品到达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量规范,没有依据证明施行了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行为的,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
关于吸毒者施行的毒品违法,在确认违法现实和确科罪名上必定要稳重。吸毒者在购买、运送、存储毒品进程中被捕获的,如没有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了其他毒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该科罪处分,但抄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毒品数量未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数量最低规范的,不科罪处分。关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应确认为其违法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啃咬毒品的情节。
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为别人代买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数量最低规范,构成违法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二)关于毒品案子的一起违法问题
毒品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施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行为。一起违法不该以案发后其他一起违法人是否到案为条件。仅在客观上彼此相关的毒品违法行为,如生意毒品的两边,不必定构成共犯,但为了诉讼便当可并案审理。审理毒品一起违法案子应当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一起违法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在一起违法中起非有必要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关于确有依据证明在一起违法中起非有必要或许辅佐效果的,不能因为其他一起违法人未归案而不确认为从犯,乃至将其确认为主犯或按主犯处分。只需确认了从犯,不管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征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则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二是要正确确认一起违法案子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违法数量。关于毒品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违法的总数量处分;对一般一起违法的主犯,应当按其安排、指挥的毒品违法数量处分;关于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加施行的毒品违法数量处分。
三是要依据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效果和罪责的巨细确认惩罚。不同案子不能简略地类比,这一案子的从犯参加毒品违法的数量或许比另一案子的主犯参加毒品违法的数量大,但对这—案子从犯的处分不是必定重于另一案子的主犯。一起违法中能辨明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概将被告人确认为主犯并判处重刑乃至死刑。受雇于别人施行毒品违法的,应依据其在违法中的效果详细确认为主犯或从犯。受别人指派施行毒品违法并在违法中起非有必要效果的,一般应确认为从犯。
(三)关于毒品案子中特情诱惑违法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子是有用冲击毒品违法的手法。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留意的是,有时存在被运用的特情未严厉遵守有关规则,在介入侦破案子中有对别人进行施行毒品违法的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的状况。“犯意诱惑”是指行为人本没有施行毒品违法的片面目的,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进下构成犯意,从而施行毒品违法。对具有这种状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分,不管毒品违法数量多大,都不该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数量诱惑”是指行为人原本只要施行数量较小的毒品违法的成心,在特情诱惑下施行了数量较大乃至到达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违法。对具有此种状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分,即便超越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规范,一般也不该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关于特情在运用中是否严厉遵守有关规则状况不明的案子,应自动同公安缉毒部分联络,了解有关状况。对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的案子,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时,要留有余地。
被告人受特情直接诱惑而施行毒品违法的,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关于特情供给的状况,有必要通过查验现实,契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说规则的依据条件的,才干作为依据运用。
因特情介入,其违法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操控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损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四)关于审理毒品案子与量刑有关的几个详细问题
关于毒品违法的数量。毒品违法数量对毒品违法的科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效果。但毒品数量仅仅依法惩罚毒品违法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悉数情节。因而,履行量刑的数量规范不能简略化。特别是对被告人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确认惩罚有必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片面恶性等多种要素。关于毒品数量刚刚到达实践把握判处死刑的规范,但纵观全案,损害结果不是特别严峻,或许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许具有可酌情从轻处分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关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抄获的毒品数量不行判处死刑的规范,但加上率直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越了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的,一般应予从轻处分,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关于毒品含量。依据刑法的规则,关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很少,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到达判处死刑的规范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为保护运送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该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关于国家控制的刑法未明确规则数量规范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量刑数量规范。在有关司法解说出台前,审理这类案子时,应由有关专业部分确认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巨细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靠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能够参阅相关毒品不合法交易的价格等要素,决议对被告人适用的惩罚,判处死刑的应当稳重把握。
关于一起构成再犯和累的被告人适用法令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一起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往后一概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则的再犯条款从重处分,不再征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关于正确适用没收产业和罚金刑问题。刑法对大都毒品违法都规则了产业刑。司法实践中,应当严厉依照法令的规则,重视从经济上制裁违法分子。除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外,还要严厉依法判处被告人罚金刑和没收产业刑。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产业,或许其产业难以查清、难以切割或难以履行,就不判处产业刑。
关于确认被告人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构成建功的问题。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建功,应当依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中是否的确起到了帮忙效果。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捕获了同案犯等状况,均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认为建功。
(五)关于毒品违法案子中有关依据的确认问题
有些毒品违法案子,往往因为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或许被告人翻供,导致检查依据和确认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要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依据的,对其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六)关于偷盗、掠夺毒品违法的定性问题
偷盗、掠夺毒品的,应当别离以偷盗罪或许掠夺罪科罪。确认偷盗违法数额,能够参阅当地毒品不合法交易的价格。确认掠夺罪的数额,便是掠夺毒品的实践数量。偷盗、掠夺毒品后又施行其他毒品违法的,则以偷盗罪、掠夺罪与施行的详细毒品违法,依法施行数罪并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