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4 08:29浏览量:1882

小股东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大股东抽逃公司财物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海淀法院一审支撑小股东诉请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股东危害公司利益胶葛案子,公司的巨细股东对簿公堂,法院支撑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吞资金189万余元,并补偿利息丢失。
原告林宇和被告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别离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末,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原告向法院申述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交还,恳求法院判令其交还并补偿丢失,并承当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略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申述讼,为城市通公司恳求利益维护,契合法令规则。新概念公司不合法占用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开销19万余元的行为给城市通公司形成了产业丢失,依法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法院断定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补偿相应的利息丢失,案子受理费由被告承当。
据悉,案子宣判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出上诉。
案情回放
大股东抽逃公司资金
1999年7月8日,城市通公司注册挂号建立,股东别离为中外建造信息有限职责公司、新概念公司、林宇、李乐人、姚天宏、付涛。2002年12月19日,城市通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之后,城市通公司未建立清算组。
2003年,林宇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5月19日,海淀法院就林宇与新概念公司、中外建造信息有限职责公司、李乐人企业清算胶葛一案,作出一审断定:林宇与新概念公司、中外建造信息有限职责公司、李乐人共同对城市通公司进行清算。新概念公司不服断定,提出上诉。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断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实行过程中,海淀法院托付北京中昊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城市通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财物负债表及建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以为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资金170万元,且城市通公司因违规事宜已付出的不合格开销19万余元应从职责人新概念公司处回收。
2002年10月16日,华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公司受中外建造信息有限职责公司的托付,对城市通公司2002年9月30日的财物负债表及建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建立之初,即有城市通公司的入资款转付新概念公司170万元,构成其他应收款。
2002年11月6日,林宇向航天金卡有限公司发函,提到了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虚伪做账等情况,要求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航天金卡有限公司系新概念公司的前身。
连线法官
小股东为何能提起代表诉讼
就案子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戴国。
戴国通知记者,本案是城市通公司的股东林宇申述城市通公司的另一股东新概念公司,要求新概念公司向城市通公司补偿丢失,案子类型归于“股东代表诉讼”胶葛,即当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形成丢失,公司机关回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恳求危害补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恳求违法行为人补偿公司丢失。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详细的规则,其间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监事、董事会或许实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会或许监事、董事会或许实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儿的“别人”能够理解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外的其别人员、公司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
戴国对记者说,城市通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断定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一起公司法又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据此,城市通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再对外行使相关职权,包含代表公司行使申述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遭到别人危害并发作丢失的情况下,经过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申述讼寻求救助已无实践意义和或许。并且城市通公司清算组没有建立,这足以阐明经过城市通公司内部救助途径无法完成该公司的权益救助,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申述讼,为城市通公司恳求利益维护,契合法令规则,作为本案原告适格。
戴国说,新概念公司在未征得城市通公司整体股东定见的情况下,擅自以回收告贷的名字,将170万元从城市通公司银行账户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归于不合法占用城市通公司产业的行为。新概念公司从城市通公司违规开销了19万余元危害了城市通公司的产业权益。新概念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给城市通公司形成了产业方面的丢失,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故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新概念公司提出,林宇在2002年11月6日即发现了其回收170万元的现实,至本案申述时已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
对此,戴国说,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之前,尚无对“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明确规则,林宇尚无法定之诉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准则的适用束缚。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则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赋予股东申述权。林宇申述之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日之后,并未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新概念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说
原告:被告不合法占用公司产业
被告:申述时已超越诉讼时效
原告林宇诉称:1999年7月8日城市通公司建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及股份组成为:中外建造信息有限职责公司出资70万元,占35%股份;新概念公司(原航天金卡有限公司)出资70万元,占35%股份;我出资30万元,占15%股份;李乐人出资10万元,占5%股份;姚天宏出资10万元,占5%股份;付涛出资10万元,占5%股份。城市通公司建立后一向由新概念公司担任运营,运营期间从未通报运营情况,从未分配盈利。2002年末,城市通公司被工商局撤消营业执照,2003年我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新概念公司实行对城市通公司的清算职责。该案经(2004)海民初字第07623号民事断定书和(2004)一中民终字2793号民事断定书断定对城市通公司进行清算。因为新概念公司拒不实行收效断定,我恳求强制实行。海淀区人民法院托付北京中昊信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中昊审字(2005)第078号审计报告,在城市通公司刚刚建立的1999年10月8日,新概念公司就使用其运营城市通公司的便当,抽逃其注册资金70万元,一起侵吞城市通公司100万元,该公司应交还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但拒不偿还。我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新概念公司交还189万余元;判令新概念公司补偿自1999年10月8日至实践实行日形成的丢失;由新概念公司承当诉讼费。
被告新概念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宇发现了我公司回收告贷170万元的问题,但申述时,已过两年,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林宇提交的审计报告不是以清算为意图作的,不能实在反映城市通公司的财务情况。
名词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遭到公司成员的危害而公司机关回绝或怠于申述追究其职责时,具有法定资历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危害,根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因为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力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力,因而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意图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榜首,原告股东需契合法令规则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未作约束,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原告股东有必要在诉前竭尽公司内部救助。即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股东可书面恳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提申述讼;监事有相似危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恳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行董事提申述讼。只需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实行董事收到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申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榜首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榜首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有本法榜首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实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前款规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本条榜首款规则的股东能够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参考之资
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准则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肇始于英美,后为其他国家所承继和效法。各国准则规划虽有所收支,但总的指导思想是相同的:即既要维护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力,又要避免滥诉现象,避免影响公司的运营运作,从而损坏公司正常的管理结构。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避免股东滥诉,各国法令一般都对申述股东的资历从持股期限进步行了约束,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
《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为了证明持股达六个月以上,记名股东有必要在股东名册上挂号为股东超越六个月,无记名股东则有必要将股票存放于公司达六个月以上。但假如公司建立未满六个月,则只需在公司建立后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者就能够提申述讼,不须受持股六个月期限的约束。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美国和日本都没有对股东的最少持股数作出约束,因而,只需持有一股或最小持股单位者都能够提起代表诉讼。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是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作为原有公司内部监督准则失灵的弥补救助规划而存在,因而其适用的条件是公司内部救助手法的竭尽。
《日本商法》第267条第2款规则“公司自前项恳求之日起三十日未提申述讼者,前项所规则之股东得为公司提申述讼”,即股东在要求公司提申述讼之后,有必要等候三十日,在这期间假如公司不提申述讼,则股东经过公司内部的救助被确定为失利,该股东即取得代表诉讼的权力。在这点上,台湾地区彻底秉承了日本的做法,将等候期亦规则为三十日。
在美国,寻求“救助豁免”则是遍及做法。美国关于“救助豁免”的规范是由判例法建立起来的,大部分的法院以为假如事前恳求董事申述这个程序是“无益的”,则股东能够豁免这个程序而直接提起代表诉讼,但各州法院关于“无益”的规范没有共同的见地。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规划的起点就是在维护小股东利益和避免滥诉二者间寻觅一个平衡点,因而在诉讼完毕后,关于遭受危害的一方,法令会给予必定补偿或补偿,以平衡原告与被告两者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胜诉则意味着公司的确遭到了危害,公司应是被告实行补偿职责的直接目标,这在各国法令中不存在贰言。补偿方法包含产业补偿和非产业补偿。代表诉讼的被告败诉后,取得直接补偿的是公司而非原告。当然,公司取得补偿也可使原告股东直接取得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均匀分摊给整体股东的,而在诉讼中花费了精力和金钱的仅仅是原告股东。因而,应对原告股东进行补偿或补偿才契合公正准则。
原告败诉时,公司可恳求原告股东补偿,董事等被告可恳求原告股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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