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04:09浏览量: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员工带薪年度假法令》现已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员工歇息度假权力,调集员作业业积极性,根据劳作法和公务员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接连作业1年以上的,享用带薪年度假(以下简称年度假)。单位应当确保员工享用年度假。员工在年度假日间享用与正常作业期间相同的薪酬收入。
第三条 员工累计作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度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度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度假15天。
国家法定度假日、歇息日不计入年度假的假日。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享用当年的年度假:
(一)员工依法享用寒暑假,其度假天数多于年度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则不扣薪酬的;
(三)累计作业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作业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作业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出产、作业的具体状况,并考虑员工自己志愿,统筹组织员工年度假。
年度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会集组织,也能够分段组织,一般不跨年度组织。单位因出产、作业特色确有必要跨年度组织员工年度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组织。
单位确因作业需要不能组织员工休年度假的,经员工自己赞同,能够不组织员工休年度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度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年度假薪酬酬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分、劳作保证部分应当根据职权对单位履行本法令的状况自动进行监督查看。
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员工的年度假权力。
第七条 单位不组织员工休年度假又不按照本法令规则给予年度假薪酬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人事部分或许劳作保证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期限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付出年度假薪酬酬劳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度假薪酬酬劳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付出年度假薪酬酬劳、赔偿金的,归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归于其他单位的,由劳作保证部分、人事部分或许员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八条 员工与单位因年度假发作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分、国务院劳作保证部分根据职权,别离拟定本法令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法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