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08:00浏览量:2078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驾车交通肇过后泊车报警,承受处理的状况并不罕见。这时,咱们关于行为人的醉酒驾车肇过后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应该怎么确定?是否应该确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自首?听讼网小编以为,一般不宜确定为自首,主要是该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的过后行为。理由如下:
关于酒驾肇过后报警承受处理该怎么确定
榜首,从性质确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法及相关国务院法令规则了逃逸人所应当承当的晦气法令结果。交通闯祸是疏忽大意或许轻信能够避免的片面过错形成的,但逃逸则反映出行为人对事端结果损害性持续存在和扩展的心态,至少应该说是一种听任,归于片面成心的领域,是不能被从前的交通闯祸行为所彻底包容和吸收的。依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2条,交通闯祸罪在一般景象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行为人构成交通闯祸罪后又逃逸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量刑起伏阐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立法精力,肇过后不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是闯祸行为人法定的责任。
第二,从刑法处分上看,《刑法》第133条规则的交通闯祸罪在一般景象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也表现出了对包括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的肯定性点评,表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若再将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视作为自首,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分,则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关于同一行为作重复点评。
第三,将未逃逸现场,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不视为自首,不会发生惩罚处分作用欠安之虞。首要,这种行为尽管不能视作为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但在详细办案实践中能够作为裁夺从轻情节,关于那些的确履行了法定责任,极力挽回损失,避免损害结果扩展的,仍能够酌情恰当从轻处分。其次,在逃逸后又向司法机关投案告知的,尽管能够依法确定为自首,但这种自首是在逃逸加剧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剧后再行相对从轻、减轻,相关于肇过后未逃逸,自动报警承受处理的行为,惩罚仍是相对较重,不存在有失于公平公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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