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职业病观察期间 员工起诉公司付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9 03:35浏览量:1811
[导读]:
职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调查期间公司是否应付出其薪酬及医疗费?近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工伤保险待遇胶葛案件,一审判定公司付出职工薪酬及医疗费。
职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调查期间公司是否应付出其薪酬及医疗费?近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工伤保险待遇胶葛案件,一审判定公司付出职工薪酬及医疗费。
刘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作业,2010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脱离公司,医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 “尘肺1期”的开始确诊。2011年6月14日,厦门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确诊证明书》,确诊定论以为刘先生归于职业病调查目标,主张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肯付出刘先生离职后的薪酬及医疗费,两边发作胶葛。经劳作裁定判定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公司应付出刘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薪酬,并付出其医疗费。
但是工作并未完毕。2012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隶属榜首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第2次出具《职业病确诊证明书》,确诊定论仍为刘先生归于职业病调查目标,主张其一年后复查。
2012年7月24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作裁定委恳求裁定,恳求公司付出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薪酬。后因为两边均不服劳作裁定判定而别离向海沧法院申述。
刘先生以为,其应享用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劳作联系应连续至调查期间届满,两边劳作联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持续付出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薪酬。
公司以为两边的劳作联系只连续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两边已依法免除劳作联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付出2011年6月15日今后的劳作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定海沧某石料公司付出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薪酬2.58万余元。
连线法官
调查期内能否享用职业病待遇
尘肺病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在调查期内是否能享用职业病待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调查期间并非法令概念,关于职业病而言,法令仅规则了确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确诊;在疑似职业病患者确诊或许医学调查期间,不得免除或许停止与其缔结的劳作合同。”第三款规则:“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确诊、医学调查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依据原卫生部GBZ70-2009《尘肺病确诊规范》,“调查期限最长可为5年,即调查5年仍不能确诊为尘肺病者,则按一般触摸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调查目标印象特征疑似尘肺病,需求进行动态的调查后才干确诊。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确诊证明书,足以判别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的调查目标。因而,用人单位应付出给刘先生在医学调查期间的薪酬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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