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18:37浏览量:1784

[释义]
本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则,使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伪宣扬,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则,使用广告对产品或许服务作虚伪宣扬,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相关法令和决议]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规则,使用广告对产品或许服务作虚伪宣扬的,由广告监督办理机关责令广告主中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揭露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中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
三、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和社会办理次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一)使用互联网出售伪劣产品或许对产品、服务作虚伪宣扬;
六、使用互联网施行违法行为,违背社会治安办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办理处分法令》予以处分;违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办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使用互联网侵略别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阐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干构成,包含个人和单位。二、本罪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即明知是虚伪广告而为之宣扬。“情节严重”是构本钱罪的条件。三、本罪是新建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令无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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