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0 14:41浏览量:616
信用卡歹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歹意透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偿还的,应当确定为歹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含书面催收,也包含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许持卡人家族催收的,不归于“催收”。
关于误用别人信用卡或许经持卡人赞同而运用别人信用卡的不确定为违法。是否归于歹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体现在:(1)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偿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偿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5)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偿还的行为。
注: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构成偷盗罪。偷盗假造或报废的信用卡并运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偷盗别人真是有用的信用卡但不运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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