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22:28浏览量:2781

搁置土地处置方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搁置土地,实在维护犁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搁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超越规则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造的建造用地。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能够确认为搁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建造用地赞同书未规则开工开发建造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收效或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造用地赞同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造的;
(二)已开工开发建造但开发建造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许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赞同间断开发建造接连满1年的;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确认的搁置土地,应当告诉土地运用者,拟定该宗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搁置土地上依法建立抵押权的,还应告诉的抵押权人参加处置计划的拟定作业。处置计划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
处置计划能够挑选以下方法:
(一)延伸开发建造时刻,但最长不得超越1年;
(二)改动土地用处,处理有关手续后持续开发建造;
(三)安排暂时运用,待原项目开发建造条件具有后,从头赞同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运用者置换其他等价搁置
土地或许现有建造用地进行开发建造;
(五)政府采纳投标、拍卖等方法确认新的土地运用者,对原建造项目持续开发建造,并对原土地运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运用者与政府签定土地运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运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运用者需求运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好供给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形成的搁置土地,土地运用者付出部分土地有偿运用费或许征地费的,除挑选前款规则的方法以外,能够依照实践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份额折算,确认相应土地给原土地运用者运用,其余部分由政府回收。
第四条 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1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2年未运用的,经原赞同机关赞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土地运用者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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