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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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食物安全规范
第四章 食物出产运营
第五章 食物查验
第六章 食物进出口
第七章 食物安全事端处置
第八章 监督办理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食物安全,确保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循本法:
(一)食物出产和加工(以下称食物出产),食物流转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物运营);
(二)食物增加剂的出产运营;
(三)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容器、洗刷剂、消毒剂和用于食物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以下称食物相关产品)的出产运营;
(四)食物出产运营者运用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
(五)对食物、食物增加剂和食物相关产品的安全办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办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全法》的规则。可是,拟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发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循本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食物安全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对社会和大众担任,确保食物安全,承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树立食物安全委员会,其作业职责由国务院规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承当食物安全归纳和谐职责,担任食物安全危险评价、食物安全规范拟定、食物安全信息发布、食物查验组织的资质承认条件和查验规范的拟定,组织查办食物安全严峻事端。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分别对食物出产、食物流转、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办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一致担任、领导、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作业,树立健全食物安全全程监督办理的作业机制;一致领导、指挥食物安全突发事情应对作业;完善、实施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职责制,对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分进行评议、查核。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则承认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的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职责。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作业。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分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组织应当在地点地人民政府的一致组织、和谐下,依法做好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作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交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职责。
第七条 食物职业协会应当加强职业自律,引导食物出产运营者依法出产运营,推进职业诚信建造,宣扬、遍及食物安全常识。
第八条 国家鼓舞社会团体、底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展开食物安全法令、法规以及食物安全规范和常识的遍及作业,倡议健康的饮食办法,增强顾客食物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护才能。
新闻媒体应当展开食物安全法令、法规以及食物安全规范和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违背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舞和支撑展开与食物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舞和支撑食物出产运营者为进步食物安全水平选用先进技能和先进办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许个人有权告发食物出产运营中违背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分了解食物安全信息,对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作业提出定见和主张。
第二章 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监测准则,对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要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实施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依据国家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组织拟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等有关部分获悉有关食物安全危险信息后,应当当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准则,对食物、食物增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损害进行危险评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担任组织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作业,树立由医学、农业、食物、养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
第三章 食物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拟定食物安全规范,应当以确保大众身体健康为主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物安全规范是强制实施的规范。除食物安全规范外,不得拟定其他的食物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条 食物安全规范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食物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定量规则;
(二)食物增加剂的种类、运用规模、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的养分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物安全、养分有关的标签、标识、阐明书的要求;
(五)食物出产运营进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物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物查验办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求拟定为食物安全规范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担任拟定、发布,国务院规范化行政部分供给国家规范编号。
食物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定量规则及其查验办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分拟定。
屠宰畜、禽的查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拟定。
有关产品国家规范触及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规则内容的,应当与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质量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职业规范中强制实施的规范予以整合,一致发布为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本法规则的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发布前,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质量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职业规范出产运营食物。
第二十三条 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应当经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查看通过。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物、养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分的代表组成。
拟定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应当依据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质量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参照相关的世界规范和世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并广泛听取食物出产运营者和顾客的定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能够拟定食物安全当地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组织拟定食物安全当地规范,应当参照实施本法有关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拟定的规则,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存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出产的食物没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或许当地规范的,应当拟定企业规范,作为组织出产的依据。国家鼓舞食物出产企业拟定严于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或许当地规范的企业规范。企业规范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存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物安全规范应当供大众免费查阅。
对农药、肥料、成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价,应当有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
食物安全危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办法,依据食物安全危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通过食物安全危险监测或许接到告发发现食物或许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即组织进行查验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等有关部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食物安全危险评价的主张,并供给有关信息和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分通报食物安全危险评价的成果。
第十六条 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是拟定、修订食物安全规范和对食物安全实施监督办理的科学依据。
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得出食物不安全定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当即采纳相应办法,确保该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并奉告顾客中止食用;需求拟定、修订相关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当即拟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信息,对食物安全状况进行归纳剖析。对经归纳剖析标明或许具有较高程度安全危险的食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及时提出食物安全危险警示,并予以发布。
第四章 食物出产运营
第二十七条 食物出产运营应当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契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物质料处理和食物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间隔;
(二)具有与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刷以及处理废水、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三)有食物安全专业技能人员、办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准则;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物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坚持清洁;
(六)储存、运送和装卸食物的容器、东西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坚持清洁,避免食物污染,并契合确保食物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物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送;
(七)直接进口的食物应当有小包装或许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物出产运营人员应当坚持个人卫生,出产运营食物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作业衣、帽;出售无包装的直接进口食物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售货东西;
(九)用水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规范;
(十)运用的洗刷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阻止出产运营下列食物:
(一)用非食物质料出产的食物或许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物,或许用收回食物作为质料出产的食物;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
(三)养分成分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四)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干净、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反常的食物;
(五)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组织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东西等污染的食物;
(八)超越保质期的食物;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求明令阻止出产运营的食物;
(十一)其他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或许要求的食物。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物出产运营实施答应准则。从事食物出产、食物流转、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物出产答应、食物流转答应、餐饮服务答应。
获得食物出产答应的食物出产者在其出产场所出售其出产的食物,不需求获得食物流转的答应;获得餐饮服务答应的餐饮服务供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造加工的食物,不需求获得食物出产和流转的答应;农人个人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食物流转的答应。
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应当契合本法规则的与其出产运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物安全要求,确保所出产运营的食物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分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办理,详细办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法拟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鼓舞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改进出产条件;鼓舞食物摊贩进入会集交易商场、店肆等固定场所运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的规则,审阅请求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要求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请求人的出产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对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准予答应;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不予答应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健全本单位的食物安全办理准则,加强对员工食物安全常识的训练,装备专职或许兼职食物安全办理人员,做好对所出产运营食物的查验作业,依法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舞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契合杰出出产规范要求,实施损害剖析与要害操控点系统,进步食物安全办理水平。
对通过杰出出产规范、损害剖析与要害操控点系统认证的食物出产运营企业,认证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跟踪查询;对不再契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消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通报,并向社会发布。认证组织实施跟踪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树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办理准则。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流行症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物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食物出产运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查看,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作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出产者应当按照食物安全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则运用农药、肥料、成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出产企业和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应当树立食用农产品出产记载准则。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运用的办理和辅导,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运用准则。
第三十六条 食物出产者收购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供给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物质料,应当按照食物安全规范进行查验;不得收购或许运用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
食物出产企业应当树立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的称号、规范、数量、供货者称号及联系办法、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应当实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物出产企业应当树立食物出厂查验记载准则,查验出厂食物的查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照实记载食物的称号、规范、数量、出产日期、出产批号、查验合格证号、购货者称号及联系办法、出售日期等内容。
食物出厂查验记载应当实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物、食物增加剂和食物相关产品的出产者,应当按照食物安全规范对所出产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和食物相关产品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许出售。
第三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收购食物,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食物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物运营企业应当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物的称号、规范、数量、出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称号及联系办法、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应当实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施一致配送运营办法的食物运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一致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食物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物进货查验记载。
第四十条 食物运营者应当按照确保食物安全的要求储存食物,定时查看库存食物,及时整理蜕变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
第四十一条 食物运营者储存散装食物,应当在储存方位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保质期、出产者称号及联系办法等内容。
食物运营者出售散装食物,应当在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保质期、出产运营者称号及联系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称号、规范、净含量、出产日期;
(二)成分或许配料表;
(三)出产者的称号、地址、联系办法;
(四)保质期;
(五)产品规范代号;
(六)储存条件;
(七)所运用的食物增加剂在国家规范中的通用称号;
(八)出产答应证编号;
(九)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有必要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首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物增加剂的出产实施答应准则。请求食物增加剂出产答应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办理的规则实施。
第四十四条 请求运用新的食物质料从事食物出产或许从事食物增加剂新种类、食物相关产品新种类出产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材料进行查看;对契合食物安全要求的,依法决议准予答应并予以发布;对不契合食物安全要求的,决议不予答应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物增加剂应当在技能上确有必要且通过危险评价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答应运用的规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据技能必要性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及时对食物增加剂的种类、运用规模、用量的规范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物出产者应当按照食物安全规范关于食物增加剂的种类、运用规模、用量的规则运用食物增加剂;不得在食物出产中运用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物增加剂应当有标签、阐明书和包装。标签、阐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的事项,以及食物增加剂的运用规模、用量、运用办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物增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物和食物增加剂的标签、阐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出产者对标签、阐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担任。
食物和食物增加剂的标签、阐明书应当清楚、显着,简单辨识。
食物和食物增加剂与其标签、阐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出售。
第四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应当按照食物标签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阐明或许注意事项的要求,出售预包装食物。
第五十条 出产运营的食物中不得增加药品,可是能够增加按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拟定、发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物实施严厉监管。有关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履职,承当职责。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物不得对人体发作急性、亚急性或许缓慢损害,其标签、阐明书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内容有必要实在,应当载明适合人群、不适合人群、成效成分或许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用和成分有必要与标签、阐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 会集交易商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当查看进场食物运营者的答应证,清晰进场食物运营者的食物安全办理职责,定时对进场食物运营者的运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查看,发现食物运营者有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并当即陈述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或许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
会集交易商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未实施前款规则职责,本商场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第五十三条 国家树立食物召回准则。食物出产者发现其出产的食物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应当当即中止出产,召回现已上市出售的食物,告诉相关出产运营者和顾客,并记载召回和告诉状况。
食物运营者发现其运营的食物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应当当即中止运营,告诉相关出产运营者和顾客,并记载中止运营和告诉状况。食物出产者以为应当召回的,应当当即召回。
食物出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物采纳弥补、无害化处理、毁掉等办法,并将食物召回和处理状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分陈述。
食物出产运营者未按照本条规则召回或许中止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能够责令其召回或许中止运营。
第五十四条 食物广告的内容应当实在合法,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
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承当食物查验职责的组织、食物职业协会、顾客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许其他方式向顾客引荐食物。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许其他组织、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食物,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与食物出产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
第五十六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鼓舞食物规模化出产和连锁运营、配送。
第五章 食物查验
第五十七条 食物查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则获得资质承认后,方可从事食物查验活动。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食物查验组织的资质承认条件和查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
本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同意树立或许经依法承认的食物查验组织,能够按照本法持续从事食物查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物查验由食物查验组织指定的查验人独立进行。
查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并按照食物安全规范和查验规范对食物进行查验,尊重科学,遵循职业道德,确保出具的查验数据和定论客观、公平,不得出具虚伪的查验陈述。
第五十九条 食物查验实施食物查验组织与查验人担任制。食物查验陈述应当加盖食物查验组织公章,并有查验人的签名或许盖章。食物查验组织和查验人对出具的食物查验陈述担任。
第六十条 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对食物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对食物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抽样查验。进行抽样查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查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在法令作业中需求对食物进行查验的,应当托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物查验组织进行,并付出相关费用。对查验定论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企业能够自行对所出产的食物进行查验,也能够托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物查验组织进行查验。
食物职业协会等组织、顾客需求托付食物查验组织对食物进行查验的,应当托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物查验组织进行。
第六章 食物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物、食物增加剂以及食物相关产品应当契合我国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进口的食物应当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查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食物,或许初次进口食物增加剂新种类、食物相关产品新种类,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作出是否准予答应的决议,并及时拟定相应的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作的食物安全事情或许对我国境内形成影响,或许在进口食物中发现严峻食物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及时采纳危险预警或许操控办法,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办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通报。接到通报的部分应当及时采纳相应办法。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出口商或许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存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注册。
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定时发布现已存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现已注册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物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标签、阐明书应当契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要求,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办法。预包装食物没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或许标签、阐明书不契合本条规则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树立食物进口和出售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物的称号、规范、数量、出产日期、出产或许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称号及联系办法、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物进口和出售记载应当实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物由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和出口食物质料栽培、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存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搜集、汇总进出口食物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分、组织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树立进出口食物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的诺言记载,并予以发布。对有不良记载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物的查验检疫。
第七章 食物安全事端处置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拟定国家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状况,拟定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存案。
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拟定食物安全事端处置方案,定时查看本企业各项食物安全防范办法的实施状况,及时消除食物安全事端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单位应当当即予以处置,避免事端扩展。事端发作单位和接纳患者进行医治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端发作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陈述。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在日常监督办理中发现食物安全事端,或许接到有关食物安全事端的告发,应当当即向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端的,接到陈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按照规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按照规则上报。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对食物安全事端隐秘、谎称、缓报,不得消灭有关依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接到食物安全事端的陈述后,应当当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进行查询办理,并采纳下列办法,避免或许减轻社会损害:
(一)展开应急救援作业,对因食物安全事端导致人身损伤的人员,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当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或许导致食物安全事端的食物及其质料,并当即进行查验;对承认归于被污染的食物及其质料,责令食物出产运营者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予以召回、中止运营并毁掉;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物用东西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作业,依法对食物安全事端及其处理状况进行发布,并对或许发作的损害加以解说、阐明。
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当即树立食物安全事端处置指挥组织,发动应急预案,按照前款规则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作严峻食物安全事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当即会同有关部分进行事端职责查询,催促有关部分实施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端职责查询办理陈述。
严峻食物安全事端触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按照前款规则组织事端职责查询。
第七十四条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县级以上疾病防备操控组织应当帮忙卫生行政部分和有关部分对事端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物安全事端有关的要素展开流行病学查询。
第七十五条 查询食物安全事端,除了查明事端单位的职责,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办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办理部分、认证组织的作业人员不尽职、不尽职状况。
第八章 监督办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拟定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办理方案,并按照年度方案组织展开作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实施各自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职责,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进入出产运营场所实施现场查看;
(二)对出产运营的食物进行抽样查验;
(三)查阅、仿制有关合同、收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违法运用的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或许被污染的东西、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安全法》规则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办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食物出产运营者进行监督查看,应当记载监督查看的状况和处理成果。监督查看记载经监督查看人员和食物出产运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树立食物出产运营者食物安全信誉档案,记载答应颁布、日常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依据食物安全信誉档案的记载,对有不良信誉记载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增加监督查看频次。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接到咨询、投诉、告发,对归于本部分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归于本部分职责的,应当书面告诉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分处理。有权处理的部分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归于食物安全事端的,按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则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职责;对出产运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
第八十二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信息一致发布准则。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一致发布:
(一)国家食物安全整体状况;
(二)食物安全危险评价信息和食物安全危险警示信息;
(三)严峻食物安全事端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物安全信息和国务院承认的需求一致发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能够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发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物安全日常监督办理信息。
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发布信息,应当做到精确、及时、客观。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获悉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需求一致发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分陈述,由上级主管部分当即陈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必要时,能够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陈述。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彼此通报获悉的食物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令职责
第八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经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或许未经答应出产食物增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答应证:
(一)用非食物质料出产食物或许在食物中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许用收回食物作为质料出产食物;
(二)出产运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
(三)出产运养分分成分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四)运营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干净、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反常的食物;
(五)运营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许出产运营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运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组织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出产运营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
(八)出产运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求明令阻止出产运营的食物;
(九)运用新的食物质料从事食物出产或许从事食物增加剂新种类、食物相关产品新种类出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价;
(十)食物出产运营者在有关主管部分责令其召回或许中止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后,仍拒不召回或许中止运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答应证:
(一)运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东西等污染的食物;
(二)出产运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增加剂或许标签、阐明书不契合本法规则的食物、食物增加剂;
(三)食物出产者收购、运用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
(四)食物出产运营者在食物中增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答应证:
(一)未对收购的食物质料和出产的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进行查验;
(二)未树立并遵循查验记载准则、出厂查验记载准则;
(三)拟定食物安全企业规范未按照本法规则存案;
(四)未按规则要求储存、出售食物或许整理库存食物;
(五)进货时未查验答应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出产的食物、食物增加剂的标签、阐明书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
(七)组织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事端单位在发作食物安全事端后未进行处置、陈述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消灭有关依据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峻后果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答应证。
第八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一)进口不契合我国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食物;
(二)进口尚无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食物,或许初次进口食物增加剂新种类、食物相关产品新种类,未通过安全性评价;
(三)出口商未遵循本法的规则出口食物。
违背本法规则,进口商未树立并遵循食物进口和出售记载准则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九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会集交易商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行者答应未获得答应的食物运营者进入商场出售食物,或许未实施查看、陈述等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峻后果的,责令歇业,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答应证。
第九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按照要求进行食物运送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答应证。
第九十二条 被撤消食物出产、流转或许餐饮服务答应证的单位,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自处置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办理作业。
食物出产运营者聘任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办理作业的人员从事办理作业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答应证。
第九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则,食物查验组织、食物查验人员出具虚伪查验陈述的,由颁发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或许组织撤消该查验组织的查验资历;依法对查验组织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食物查验人员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违背本法规则,遭到刑事处置或许开除处置的食物查验组织人员,自惩罚实施结束或许处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物查验作业。食物查验组织聘任不得从事食物查验作业的人员的,由颁发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或许组织撤消该查验组织的查验资历。
第九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在广告中对食物质量作虚伪宣扬,诈骗顾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则给予处置。
违背本法规则,食物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承当食物查验职责的组织、食物职业协会、顾客协会以广告或许其他方式向顾客引荐食物的,由有关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许免职的处置。
第九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在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中未实施职责,本行政区域呈现严峻食物安全事端、形成严峻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违背本法规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行政部分不实施本法规则的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的处置;形成严峻后果的,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其首要担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出产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其产业缺乏以一起付出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九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食物,指各种招供食用或许饮用的制品和质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可是不包含以医治为意图的物品。
食物安全,指食物无毒、无害,契合应当有的养分要求,对人体健康不形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许缓慢损害。
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物。
食物增加剂,指为改进食物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求而参加食物中的人工合成或许天然物质。
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物或许食物增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珐琅、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触摸摸食物或许食物增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物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指在食物或许食物增加剂出产、流转、运用进程中直触摸摸食物或许食物增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物的洗刷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刷或许消毒食物、餐饮具以及直触摸摸食物的东西、设备或许食物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物在标签指明的储存条件下坚持质量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物中致病要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物或许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后呈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安全事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损害或许或许有损害的事端。
第一百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在本法实施前现已获得相应答应证的,该答应证持续有用。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物、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物安全办理,适用本法;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营中食物安全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按照本法拟定。
戎行专用食物和自供食物的食物安全办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拟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依据实际需求,能够对食物安全监督办理体制造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一起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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