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2 15:33浏览量:1302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并吞或争抢。”这标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被承继人身后,虽然有承继人,但承继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悉数承继人抛弃或损失承继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办理的状况,实际情况标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许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担任保管比较稳当。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遗产办理人的责任规模。
遗产办理人的责任规模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造遗产清单遗产办理人关于由其办理或应由其办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挂号造册、制造遗产清单。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便于遗产办理,避免遗产流失;便于核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送遗产;便于承继人或好坏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纳必要的办法遗产办理人在办理遗产时,如以为不采纳必要的处置办法不足以维护遗产的,可以采纳必要的办法,包含为保存遗产而采纳的比如变卖、补葺等;对被承继人紧迫债款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经营行为等。
(三)布告及告诉遗产办理人有权也有责任布告布告或单个告诉承继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务人,以使他们可以承继或许承受遗赠的遗产或可以取得债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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