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3 21:15浏览量:2243

新公司法按照私法自治准则,把曾经的行政管理型法令转变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型法令,把一些强制性标准修正为恣意性标准,赋予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权力。但为避免股东权力乱用,损坏公司法建立鼓舞公司和股东自治的意图,新公司法设置了许多束缚股东权力机制,其间连带职责准则便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本文拟对新公司法中连带职责准则实务问题作浅显的讨论,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职责
    近年来,常常发作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财物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款留给旧公司的“缓兵之计”逃废债款行为。为有用阻塞公司分立被歹意使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规矩:“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款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职责”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矩。
    从意图上剖析,公司分立归于公司改变领域,是公司自在的重要内容。公司分立是为习惯杂乱的商场局势,涣散运营风险,完成资源优化装备,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旧公司法规矩公司“不清偿债款或许不供给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然后约束了公司的改变,不利于公司的开展。新公司法规矩以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为准则,以当事人约好处理为破例,然后鼓舞公司进行分立。由于,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财物向债款人承当职责,并未危害债款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款或供给担保。
    从法理上剖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闭幕,法人将悉数财物别离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财物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直接关系到债款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款的承当,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矩,我国法令和司法解释均有相似规矩。《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归纳规矩了该项规矩:“企业法人分立、兼并,它的权力和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其间虽未有“连带”职责的字样,但其间的“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承当”,应包含连带职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当然的适用该规矩。《合同法》第90条后段规矩:“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合同的权力和职责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此与新公司法的规矩同出一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矩》第12条规矩:“债款人向分立后的企业建议债款,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款承当有约好,并经债款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好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款承当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或许虽然有约好但债款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司法解释的规矩则更为详细。
    二、公司对外出资的连带职责
    新公司法第15条规矩:“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出资; 可是, 除法令还有规矩外,不得成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能够用公司的财物进行出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赢利,但对其他企业出资不能影响公司的安稳和开展。公司对其他企业出资也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运营风险,危害股东和债款人的利益。“除法令还有规矩外”,有两种景象:一是现行的立法规矩,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当连带职责。《民法通则》第52条规矩“企业之间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一起运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的约好,以各自一切的或许运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按照法令的规矩或许协议的约好负连带职责的,承当连带职责。”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正《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现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不答应企业为合伙人。但法学界的干流观念以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学习英美国家的立法经历,答应企业作为合伙人。哪些公司将会被答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许成为一般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法的修订状况而定。新公司法在此处没有把话给说“死”,然后给《合伙企业法》将来设置法人合伙准则留下了满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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