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8 22:43浏览量:1152
因为网络的敞开性,近年来有不少的人在网上进行网络诋毁,这也形成网络的不安全,乃至是形成小范围的动乱。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我国发布了网络诋毁罪司法解说,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它的全文。
网络诋毁罪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经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等规则,对处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伪造现实诋毁别人”:
(一)伪造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许安排、指派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触及别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许安排、指派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明知是伪造的危害别人名誉的现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情节恶劣的,以“伪造现实诋毁别人”论。
第二条 使用信息网络诋毁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同一诋毁信息实践被点击、阅读次数到达五千次以上,或许被转发次数到达五百次以上的;
(二)形成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峻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诋毁受过行政处分,又诋毁别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三条 使用信息网络诋毁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情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紊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抵触的;
(四)诋毁多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危害国家形象,严峻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形成恶劣世界影响的;
(七)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景象。
第四条 一年内屡次施行使用信息网络诋毁别人行为未经处理,诋毁信息实践被点击、阅读、转发次数累计核算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科罪处分。
第五条 使用信息网络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损坏社会秩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以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假造虚伪信息,或许明知是假造的虚伪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许安排、指派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起哄捣乱,形成公共秩序严峻紊乱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以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等方法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挟制、挟制别人,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施行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则,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违背国家规则,以盈利为意图,经过信息网络有偿供给删去信息服务,或许明知是虚伪信息,经过信息网络有偿供给发布信息等服务,打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峻”,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数额到达前款规则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第八条 明知别人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为其供给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协助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九条 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违法,一起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则的危害商业诺言、产品名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则的鼓动暴力抵抗法令施行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则的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罪等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条 本解说所称信息网络,包含以核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核算机互联网、播送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大众敞开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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