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3 05:45浏览量:237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文件)
川公发〔2014〕号
关于印发《关于确保律师在公安机关
侦办阶段依法行使辩解权的
若干规则(试行》的告诉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保护违法嫌疑人的诉讼权力,确保辩解律师在公安机关刑事侦办期间依法行使辩解,标准辩解律师执业行为,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拟定了《关于确保律师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依法行使辩解权的若干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别离陈述省公安厅、司法厅。
关于确保律师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
依法行使辩解权的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违法嫌疑人的诉讼权力,确保辩解律师在公安机关刑事侦办活动中依法行使辩解,标准辩解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办过程中应当严格恪守法定程序,确保违法嫌疑人依法取得律师辩解和法令援助的权力。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办过程中应当确保律师依法展开执业活动,确保辩解律师展开刑事辩解的作业条 件。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保护辩解律师的执业权力,标准辩解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刑事辩解的监督辅导。
第二章 托付
第四条 违法嫌疑人能够自己托付辩解律师。违法嫌疑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律师。
违法嫌疑人托付辩解律师的恳求能够书面提出,也能够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办案部分或许看守所应当制造笔录,由违法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五条 在押的违法嫌疑人提出托付辩解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在两个作业日内将其恳求传达办案部分,办案部分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向违法嫌疑人托付的辩解律师或许律师事务所传达托付恳求。
违法嫌疑人仅提出托付律师的要求,但没有提出详细托付目标的,办案部分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告诉违法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解律师。
违法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许近亲属的,办案部分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告诉当地律师协会或许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引荐辩解律师。
办案部分应当将告诉状况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在刑事侦办期间,违法嫌疑人能够改变辩解律师。改变辩解律师的,应当从头处理托付手续。
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托付同一名辩解律师的,或许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违法存在相关的违法嫌疑人托付同一名辩解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替换辩解律师。
第三章 会晤和通讯
第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同在押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
看守所不得要求或许变相要求辩解律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办案部分将违法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拘押时,应当将违法嫌疑人是否有同案或许相关案子违法嫌疑人、是否归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违法案子等状况书面告诉看守所。
看守所应挂号办案人员名字、联系方法,并将有关状况奉告辩解律师。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招待室,担任审阅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经审阅,证件和资料完备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确保辩解律师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对需求经公安机关答应的,看守所应当查验答应决议文书。
看守所能够采纳网上预定、电话预定等方法,为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供给便当条 件。
第十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应当恪守看守所安全办理的有关规则。
第十一条 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时能够运用不能衔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
看守所以为辩解律师运用的电子办公设备对监所安全有影响的,能够进行必要的查看。在呈现或许危及安全的状况时,能够要求辩解律师停止运用电子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不得带领违法嫌疑人的家族或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晤,不得为违法嫌疑人转递别人函件、钱物以及看守所阻止转递的其它物品,不得将通讯东西交给在押违法嫌疑人运用。
第十三条 经看守所赞同,违法嫌疑人能够在会晤完毕后将状况阐明、辩解关键等资料转递给辩解律师。违法嫌疑人转递的资料有碍侦办的,看守所应当拘留,并移交办案部分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辩解律师搜集的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提交办案部分。
第十五条 辩解律师提交与案子有关的资料,办案部分应当在作业时间和办案相关场所招待,了解辩解律师提交资料的意图、资料的来历和首要内容等有关状况。
第十六条 办案部分对辩解律师提交的资料应当挂号,与资料同时附卷,并开具回执,不得推诿或许回绝接纳。经核对,发现辩解律师提交的资料与办案部分搜集或许获取的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应当对辩解律师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对证。
第五章 奉告办案部分和听取律师定见
第十七条 辩解律师承受违法嫌疑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办案部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刑事辩解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的联系方法;
(五)辩解律师以为需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违法嫌疑人改变辩解律师的,改变后的辩解律师应当按照前款规则及时奉告办案部分。
违法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托付辩解律师的,办案部分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辩解律师要求了解案子有关状况的,应当向办案部分提出。办案部分应当依法向辩解律师奉告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其时已查明的该罪的首要现实,以及违法嫌疑人被采纳、改变、免除强制办法、延伸侦办拘押期限等状况。
案子侦办终结前,辩解律师口头提出辩解定见的,办案部分应当照实记录在案。辩解律师提出书面定见的,应当附卷,并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辩解人请求改变、免除强制办法的,办案部分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辩解律师。
案子侦办终结时,办案机关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违法嫌疑人及其辩解律师。
第六章 申述和指控
第二十条 辩解律师发现办案部分有下列不妥法令行为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分所属公安机关或许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依法提出申述、指控:
(一)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开释、免除或许改变的;
(二)不依法交还取保候审确保金的;
(三)对与案子无关的资产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
(四)不依法免除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
(五)贪婪、移用、私分、互换、违背规则运用查封、扣押、冻住的涉案资产的。
第二十一条 辩解律师发现办案部分有下列不妥法令行为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分所属公安机关或许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依法提出申述、指控:
(一)对辩解律师提出的逃避要求或许对不予逃避决议不服的复议请求不予受理的;
(二)不受理、答复辩解律师提出的改变强制办法请求或许免除强制办法要求的;
(三)不奉告辩解律师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的;
(四)违法约束辩解律师同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或许监听会晤的;
(五)违法约束辩解律师搜集、核实有关依据资料的;
(六)不听取辩解律师定见的;
(七)其他阻碍辩解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法制部分、纪检监察部分或其他有监督职权的部分担任受理辩解律师的申述、指控。对申述、指控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部分予以纠正,并及时书面回复辩解律师。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分和看守所的民警侵略辩解律师合法权力的,按照有关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辩解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看守所应当依法阻止,提出正告。辩解律师不听阻止的,看守所能够依法停止会晤,并将有关状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辩解律师协助违法嫌疑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搅扰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辩解律师在法令援助案子中展开刑事辩解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公安厅、司法厅原有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法令、司法解说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一起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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