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税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6 00:45浏览量:2632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一、违背税务办理根本规则行为的处分
(一)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了解:违背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要点:对偷税行为的处分(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手法,不缴或许少缴税款的行为。对交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纳上述手法,也给予相同的处分。
偷税额 1万元以下 1—10万 10万元以上
偷税份额 10%以下 10—30% 30%以上
处分 征管法处分: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分: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 刑法处分: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7年
二、使用举例:
东方文娱城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某市一家专门运营歌厅舞厅、游戏游艺、保龄球台球事务的文娱企业。2003年2月,文娱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等交税材料。材料显现的财务收支及交税状况如下:
(1)获得门票收入150万元,点歌费收入50万元,供给小食品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70万元,会员卡费收人100万元。
(2)本钱开销220万元。
(3)出售税金及附加71.5万元,其间营业税65万元[(150 50 100)×20% (30 70)×5%],城市保护建造税4.55万元[65×7%],教育费附加1.95万元[65×3%].
(4)发作期间费用108.5万元,其间以运营租借方法租人的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广告费用30万元,支交给本企业雇员业余时间联络客户的佣钱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出利息4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为25万元)。
(5)应交税额所得额为0.[150 50 30 70 100-220-108.5-71.5]
三、要求:
(1)逐个找出文娱城在税款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正确核算应纳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根据《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则,指出文娱城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答案
(1)存在问题及税费核算:
①部分收入因适用税率不正确,致使营业税核算有误。
营业税=(150 50 100 30 70)×20%=400×20%=80(万元)
②因营业税核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核算有误。
城建税=80×7%=5.6(万元)
③因营业税核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核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④以运营租借方法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⑤广告费开销超越税法规则的税前列支规范。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30-400×2%=22(万元)
⑥支交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钱30万元在税前列支不正确。
⑦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税法规则扣除。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40-25=15(万元)
⑧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不正确
应交税所得额=150 50 30 70 100-220-(108.5-2) 22 30 15-80-5.6-2.4=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3%≈17.33(万元)
⑨付出佣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2)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80 5.6-65-4.55 17.33=33.38(万元)
②应交税额=80 5.6 17.33=102.93(万元)
③偷税数额÷应交税额=33.38÷102.93≈32.43%
④因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越10万元,构成了违法。
⑤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文娱城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对文娱城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先税务机关后移交司法机关。
⑥对文娱城支交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向其雇员追缴税款,并对文娱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