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存款后出具虚假存款凭证的行为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3 18:52浏览量:2870
银行人员运用职务之便将别人的存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仍是诈骗罪?接下来咱们就来看一个有关银行职员出具虚伪存款凭据,将别人资金占为己有的事例,了解他的这种行为应该怎么科罪。
收取存款后出具虚伪存款凭据的行为确定
裁判规矩:
运用担任信誉社事务署理员的职务便当,采纳收取乡民存款后出具虚伪存款凭据,未照实报账的诈骗手法,将应入账的存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本案情:
上诉人原为乡村信誉合作联社某信誉社某村信誉站事务署理员,在其住家内长时刻署理该乡民的个人储蓄存款事务。上诉人署理信誉社收取存款过程中,在收取各被害人村艮存款后,用载有储户名、存款金额、存款时刻、利率等内容,但仅加盖其经办事务私章而无信誉社公章的内部凭据,作为存单交给存款的乡民,并运用上述乡民文化水平低,辨识才能缺少的状况,诈骗乡民是信誉社的存款单,将上述乡民交存信誉社的现金占为己有。2004年12月11曰,乡村信誉合作社联合社布告吊销村一级信誉站,上诉人的署理员资历停止。上诉人隐秘其现已被解聘的现实,持续以信誉社名义吸收乡民存款,并运用“全国乡村信誉合作社现金收方传票”及其个人私章诈骗乡民,将35名乡民欲存人信誉社的现金占为己有。
争议关键:
上诉人的行为应怎么科罪处分。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及还款才能的状况下,将很多储户存款用于个人浪费,且对自己私行处置的金钱未作任何记载,标明其片面上毫无偿还的志愿,其犯意应当确定为不合法占有。职务侵占罪与移用资金罪的差异之一便是片面犯意不同。前者对资金是以不合法占有为犯意,后者是出于暂时移用后再偿还的犯意。故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移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吸收存款行为系以吸存者自己的名义进行,吸存目标往往是受吸存者的引诱而交存金钱,两边就吸存者身份的知道是共同的。而本案上诉人的行为系冒用信誉社名义而非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诉人能够吸收到存款,是因为乡民误以为其仍是信誉社的代表,并非乡民受髙利率等手法所诱向其个人存款。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上诉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其担任信誉社事务署理员的职务便当,采纳收取乡民存款后出具虚伪存款凭据,未照实报账的诈骗手法,将应人账的存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诉人还另冒用建设银行的名义,及在被信誉社解聘后,成心隐秘其不再是信誉社工作人员的现实,持续以信誉社名义不合法占有乡民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另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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