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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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城市的规划和开展方向,完成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开展政策,合理地拟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造,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的需求,拟定本法。 
第二条 拟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有必要恪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造建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造和开展需求实施规划操控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公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整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施严格操控大城市规划、合理开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政策,促进出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元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有必要契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造和前景开展的联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造,有必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准则,遵从勤俭建国的政策。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前史状况、现状特色,顾全大局,归纳布置。 
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根底设备建造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基本建造程序的规则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整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相和谐。 
第八条 国家鼓舞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先进技术,进步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作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城市规划的责任,并有权对违背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指控。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拟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别离安排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系统规划,用以辅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公民政府担任安排编制城市规划。县级公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公民政府担任安排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有必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猜测城市前景开展的需求;应当使城市的开展规划、各项建造规范、定额方针、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当地的经济技术开展水平相习惯。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留意保护和改进城市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和其了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造和市容环境卫生建造,保护前史文明遗产、城市传统面貌、当地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当地的城市规划,应当留意坚持民族传统和当地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从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促进流转、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明教育事业的准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契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处理、公民防空建造等要求;在可能发作激烈地震和严峻洪水灾祸的区域,有必要在规划中采纳相应的抗震、防洪办法。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从合理用地,节省用地的准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有勘测、丈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材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操控和确认不同地段的土地用处、规划和容量,直辖市各项根底设备和公共设备的建造,在整体规划根底上,能够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整体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的发作、开展政策和开展规划,城市首要建造规范和定额方针,城市建造用地布局、功用分区和各项建造的整体布置,城市归纳交通系统和河湖、绿洲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造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公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整体规划,应当包含市或许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系统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整体规划或许分区规划的根底上,对城市近期建造区域各项建造作出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含:规划地段各项建造的详细用地规划,修建密度和高度等操控方针,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归纳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实施分级批阅。 
直辖市的城市整体规划,由直辖市公民政府报国务院批阅。 
省、自治区公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整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公民政府查看赞同后,报国务院批阅。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则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公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整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批阅,其中市统辖的县级公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整体规划,报市公民政府批阅。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整体规划,报县级公民政府批阅。 
城市公民政府和县级公民政府在向上级公民政府报请批阅城市整体规划前,须经同级公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务委员会查看赞同。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公民政府批阅。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公民政府批阅;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公民政府批阅外,由城市公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阅。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民政府能够依据市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对城市整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报同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赞同机关存案;但触及城市性质、规划、开展方向和整体布局严重改变的,须经同级公民代表大会或许其常务委员会查看赞同后报原赞同机关批阅。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有必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量体裁衣、归纳开发、配套建造的准则。各项建造工程的选址、定点,不阻碍城市的开展,损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损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用的和谐。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备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造应当统筹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运用,保证城市日子岸线用地。 
25.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有水资源、动力、交通、防  
灾等建造条件,并应当避开市区地下矿产、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运用城市现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从加强保护、合理运用、调整布局、逐渐改进的准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渐改进寓居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根底设备和公共设备建造,进步城市的归纳功用。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赞同后,城市公民政府应当发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运用和各项建造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遵守规划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的选址和布局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规划任务书报请赞一起,有必要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造需求请求用地的,有必要持国家赞同建造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当地位和边界,供给规划规划条件,核发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在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请求用地,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查看赞同后,由土地处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修建物、构筑物、路途、管线和其他工程设备,有必要持有关赞同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规划要求,核发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件。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在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件和其他有关赞同文件后,方可请求处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暂时建造,有必要在赞同的运用期限内撤除。暂时建造和暂时用地的详细规划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拟定。 
制止在赞同暂时运用的土地上建造永久性修建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公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议。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路途、广场、绿洲、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造。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赞同,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是否契合规划要求进行查看。被查看者应当照实供给状况和必要的材料,查看者有责任为被查看者保存技术隐秘和事务隐秘。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造工程的竣工检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建造单位应当在竣工检验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而获得建造用地赞同文件、占用土地的,赞同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得建造规划答应证件或许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件的规则进行建造、严峻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撤除或许没收违法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纳改正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分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件或许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件的规则进行建造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能够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公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公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参照本法履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法拟定实施法令,报国务院赞同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法拟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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