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8 12:04浏览量:527
亲子关系的确定
——夏xx与夏某亲子关系胶葛上诉案
关键词: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 抗辩权
【案由】抚育费胶葛
【案号】(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1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榜首中级公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夏x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夏某(原审被告)
【威望录入】最高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规矩:
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判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其他直接根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根本案情:
上诉人的母亲张x与被上诉人爱情期间,张x寓居在被上诉人家中,后张x与被上诉人在怀孕问题发作对立,被上诉人及其家人要求张x堕胎,遭张x回绝,张x在外另租房寓居。张x生育上诉人时,张x在上诉人的出世证明父亲一栏上填写了被上诉人的姓名。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作为其父亲承当自上诉人出世时起至其18周岁时止的抚育费。上诉人为证明张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其系被上诉人女儿的现实向法院供给了根据。在法院庭审期间,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宣布书面争辩定见。
争议关键:
法院能否据此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亲子关系,由被上诉人付出抚育费。
裁判理由:
现有根据标明上诉人的母亲张x与被上诉人从前谈过爱情,并曾同居,两边关系密切。张x怀孕后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张x回绝,两边为此产生对立。对此,上诉人供给了相应根据证明上述现实,并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付出抚育费的诉请。被上诉人对辩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应承当举证职责。现被上诉人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抛弃自己的抗辩权力,并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上诉人对自己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开始完结,因为被上诉人不到庭应诉,无法做亲子判定。现在上诉人尚年幼,急需抚育,据此应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建立。根据法令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日子停止。因而,被上诉人应当承当上诉人的抚育费和教育费。
适用法令: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欢迎转载,但请保存出处,本文章转自[上海离婚律师网]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