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3 11:29浏览量:2292

瑕疵股权转让的职责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定发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彻底履行职责的职责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承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当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发生的民事职责,由于受让人承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当补足注册资金的职责。应为这是受让人承受股权后,承受的原股东的权力职责。
现在理论界对此观点并不共同,有的学者以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当补足出资的职责,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职责,而享有彻底的股东权力,更契合法理和逻辑。 但通说以为,已然受让人赞同承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当瑕疵而发生的职责。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由于尽管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职责,不因股权转让而革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根据两边转让合同约好。
(4)受让人以诈骗为由建议股权转让的吊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吊销,因出资瑕疵而发生的法律职责,应由出让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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