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登记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12:11浏览量: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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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建立之前,是由发展商担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所小区入住率到达50%以上,或许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托付单位就应当及时奉告该区住所主管部分,6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分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引荐业主委员会提名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发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状况,能够通过已入住对折业主的请求,建立暂时业主委员会,而暂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和责任。由于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能够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并且是责任地为广阔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必定的组织能力和时刻的人(不同阶级的人员,如:年纪、族别、性别以及作业和离退休)。在通常状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能够恰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能够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往后,提交业主大会承认。
二、需求处理的挂号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并不需求政府部分的批阅,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分存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分填写存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便物业公司不合作,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结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分存案,即可取得法定位置。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所主管部分处理挂号:
1、建立业主委员会挂号请求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规章。
此部分应自受理挂号请求之日起15日内,完结挂号作业,而关于不符合规则建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挂号,并用书面通知请求人。房地产管理部分应与公安部分(法制科)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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