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原因来辞职工作,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2019-01-14 17:38浏览量:757

(听讼网)近段时间也调查到了95后离职率相当高,平均7个月就辞职。各种千奇百怪的辞职理由瞬间走红网络,劳动纠纷的事情却也是存在的,武汉律师咨询网从实际出发,但是你知道写这种理由可能没有经济补偿金吗?

如何对待这种<a href=劳动纠纷问题呢" src="https://c1-cdn.tingsonglaw.com/up/all/20190114/2ef1c95a5896079acd30528c5b897d32.jpg" style="height:301px; width:450px" />

刘某在某铃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这个时候,或许你猜不到这家公司会每月通过银行转钱的方式支付刘某工资,刘某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五年后刘某填写了一份《辞职申请表》,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上签名,劳动纠纷的问题算是个疙瘩了,该承诺书也明确记载了是刘某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刘某也表示收到了支付的工资及补偿金7000元后,刘某当时就跟这家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经济纠纷,并确认刘某在某铃公司处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其他工资、资金、津贴、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均已足额支付,刘某同时承诺离职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这家公司追究任何责任。刘某收款后,如果是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就将其辞退的行为违法。

那么劳动者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就这个事情,我们也听到了听讼网李小娟律师的想法,刘某在这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建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刘某作为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在《辞职申请表》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上签名,应对其签名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在劳动合同纠纷的事件上面,因此,这家公司是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大多数劳动者不知道该如何依据法律条文行使权利,在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写明“因个人原因辞职”,最终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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