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8 01:32浏览量:149
辩解律师的责任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责任要靠推翻侦办机关获得的不实依据和辩驳检察院的不妥指控来完结。要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所说的现实和理由,庭审前律师有必要要知道控方把握了什么资料。因而,阅卷作业十分重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对律师阅卷问题提出七条修正定见。部分被新《刑事诉讼法》采用。
1.审查申述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 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
依据这一规则,律师在申述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申述定见书、司法判定书书等少数资料,违法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依据资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用检察官的话说:“你要拿到杀我,莫非还要求我把脖子伸过去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的修正定见是:“移交审查申述时,侦办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悉数案子资料。自案子移交申述后,辩解律师能够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仿制本案的悉数案子资料,包含对嫌疑人有利和晦气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子移交审查申述后三日内书面通州辩解律师阅卷。”
这一条定见,遭到公安局、检察院的激烈抵抗。通过了十年的奋斗,人大总算接受了律师的定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抄、仿制上述资料。”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不再限于“诉讼文书”,而是悉数“檀卷资料”,当然包含控方把握的各种依据。
2.侦办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律师在侦办阶段的阅卷权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则侦办阶段律师有阅卷权。
我以为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侦办阶段的律师阅卷权是有道理的。
侦办阶段,悉数都没有承认。违法嫌疑人的陈说是真是假,还需求侦办机关调取其他依据去核实。有依据证明的口供才能做依据运用,没有依据佐证的口供没有依据含义。侦办机关不乐意把正在查询中的工作出示给律师是有道理的。
我写文章都是通过重复修正才宣布,我乐意任何人看到我的文章。但我不乐意他人看我正在写到一半的文章,更不乐意他人对我没有写完的文章宣布定见。
3.关于律师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展现檀卷的问题
律师从法院仿制的檀卷卷皮上盖有“开庭前保密”字样的图书印章,开庭前律师对檀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律师阅卷后把阅卷内容通知当事人或许家族,有的检察院则以走漏国家秘密罪名对律师下逮捕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主张《刑事诉讼法》添加一条:“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辩解律师为了辩解的需求能够向嫌疑人、被告人展现有关的檀卷资料。”
檀卷在开庭前归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则是正确的。说他正确,是因为这一规则契合“未经人民法院判定不得承认任何公民有罪”这一基本原则。公安局、检察院能够以为某公民有违法嫌疑,但没有权力说某公民有罪。法院判定前把公安局、检察院的置疑发布出去,侵略了公民的权力。律师吧檀卷资料展现给当事人,是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辩解,没有侵略当事人的权力。不能以为律师构成“走漏国家秘密罪”。现在北京各法院正在搞试点,法院在开庭前把悉数檀卷的复印件送达给被告人一份。法院接受了律师的定见,把檀卷向当事人展现不归于走漏国家秘密。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案子向当事人展现问题作出规则。但规则了律师会晤当事人不受监听、监督。这实际上是支撑了律师向当事人展现檀卷的要求。
4.关于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依据资料的阅卷问题
针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只出示对被告人晦气的依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依据现象(在重庆形式的审判中更呈现不出示证人证言全文,只摘抄证言中晦气于被告人的言语现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主张《刑事诉讼法》增设新条文对这种现象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采用了律师稿的定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十九条:
“辩解人以为在侦办、审查申述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早有这一条,审判李庄时么宁就不敢拿着证言只宣读对被告人晦气的只言片语而不出示全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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