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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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并沿用至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标准对企业破产案子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实践状况,特拟定以下规则。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子统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子由债款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债款人居处地指债款人的首要办事安排所在地。债款人无办事安排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许区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或许将本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求将自己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因特殊状况需对单个企业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作调整的,须经一起上级人民法院赞同。
  二、关于破产恳求与受理
  第四条 恳求(被恳求)破产的债款人应当具有法人资历,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安排、乡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破产主体资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恳求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供给其开办人或许股东会议抉择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款人恳求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破产恳求;
  (二)企业主体资历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首要担任人名单;
  (四)企业员工状况和安顿预案;
  (五)企业亏本状况的书面阐明,并附审计陈述;
  (六)企业至破产恳求日的财物状况明细表,包含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和企业出资状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安排开设帐户的详细状况,包含开户批阅资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款状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款人称号、居处、债款数额、发作时刻和追讨偿还状况;
  (九)企业债款状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款人称号、居处、债款数额、发作时刻;
  (十)企业触及的担保状况;
  (十一)企业已发作的诉讼状况;
  (十二)人民法院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资料:
  (一)债款发作的现实与根据;
  (二)债款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根据;
  (三)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根据。
  第八条 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破产,人民法院能够告诉债款人核对以下状况:
  (一)债款的真实性;
  (二)债款在债款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款中所占的份额;
  (三)债款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状况。
  第九条 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破产,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人民法院以为贰言建立的,应当奉告债款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恳求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恳求后,应当在七日内抉择是否立案;破产恳求人提交的资料需求更正、弥补的,人民法院能够责令恳求人期限更正、弥补。如期更正、弥补资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弥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抉择是否立案;未如期更正、弥补的,视为撤回恳求。
  人民法院抉择受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应当制造案子受理告诉书,并送达恳求人和债款人。告诉书作出时刻为破产案子受理时刻。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抉择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前,破产恳求人能够恳求撤回破产恳求。
  人民法院允许恳求人撤回破产恳求的,在撤回破产恳求之前现已开销的费用由破产恳求人承当。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检查发现有下列状况的,破产恳求不予受理:
  (一)债款人有藏匿、搬运产业等行为,为了躲避债款而恳求破产的;
  (二)债款人借破产恳求毁损债款人商业诺言,意图危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恳求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判决。
  破产恳求人对不予受理破产恳求的判决不服的,能够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发现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受理条件或许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景象的,应当判决驳回破产恳求。
  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的破产恳求后,发现债款人巨额产业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说产业去向的,应当判决驳回破产恳求。
  破产恳求人对驳回破产恳求的判决不服的,能够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抉择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结下列作业: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状况书面告诉破产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并在法院布告栏粘贴企业破产受理布告。布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恳求受理时刻、债款人称号,申报债款的期限、地址和逾期未申报债款的法令成果、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举行的日期、地址;
  (二)在债款人企业发布布告,要求维护好企业产业,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藏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产业;
  (三)告诉债款人当即间断清偿债款,非经人民法院答应不得付出任何费用;
  (四)告诉债款人的开户银行间断债款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款人金钱抵扣债款。但经人民法院依法答应的在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子后,应当告诉债款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管帐报表、债款债款清册、企业财物清册以及人民法院以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除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则告诉已知的债款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涵国家、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布告,布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除能够随即进行破产宣告建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处理安排不能正常实行处理职责的状况下,能够建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或许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处理人员、首要债款人中发作,也能够延聘管帐师、律师等中介安排参与。企业监管组首要担任处理以下业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产业;
  (二)核对企业债款;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付出人民法院答应的必要开销;
  (五)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作业。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担任,承受人民法院的辅导、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以债款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子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交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案子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对债款人产业的其他民现实行程序应当间断。
  以债款人为被告的其他债款纠纷案子,根据下列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一)现已审结但未实行结束的,应当间断实行,由债款人凭收效的法令文书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款。
  (二)没有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间断诉讼,由债款人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款。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完结诉讼。
  (三)没有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许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间断诉讼,由债款人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款。待破产程序完结后,康复审理。
  (四)债款人系从债款人的债款纠纷案子持续审理。
  三、关于债款申报
  第二十一条 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提交债款证明和合法有用的身份证明;署理申报人应当提交托付人的有用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和债款证明。
  申报的债款有产业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产业担保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挂号申报的债款时,应当记明债款人称号、居处、开户银行、申报债款数额、申报债款的根据、产业担保状况、申报时刻、联系方法以及其他必要的状况。
  现已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款挂号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款人之一或许数人破产的,债款人可就悉数债款向该债款人或许各债款人行使权力,申报债款。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其他连带债款人可就将来或许承当的债款申报债款。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虽未在法定时刻申报债款,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景象的,在破产产业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款。清算组担任检查其申报的债款,并由人民法院检查供认。债款人会议对人民法院赞同该债款人参与破产产业分配有贰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四、关于破产宽和与破产企业整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在破产程序完结前,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人民法院在破产案子审理过程中,能够根据债款人、债款人具体状况向两边提出宽和主张。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判决前,债款人会议与债款人达到宽和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布告,间断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判决后,债款人会议与债款人达到宽和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可,由人民法院判决间断实行破产宣告判决,并布告间断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 债款人不按宽和协议规则的内容清偿悉数债款的,相关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七条 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能实行宽和协议的,经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康复破产程序。宽和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康复破产程序的一起判决宣告债款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债款人恳求破产的,如被恳求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则,其上级主管部分能够恳求对该企业进行整理。整理恳求应当在债款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分的,企业股东会议能够经过抉择并以股东会议名义恳求对企业进行整理。整理作业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整理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或许担任实施整理计划的人员应当定时向债款人会议和人民法院陈述整理状况、宽和协议实行状况。
  第三十条 企业整理期间,关于债款人产业的实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则。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
  (一)债款的实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债款的才能。
  债款人间断清偿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如无相反根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判决宣告债款人破产:
  (一)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且与债款人不能达到宽和协议的;
  (二)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能实行宽和协议的;
  (三)债款人在整理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景象的;
  (四)债款人在整理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
  宣告债款人破产应当揭露进行。由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的,破产宣告时应当告诉债款人到庭。
  第三十三条 债款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间断出产经营活动。为债款人利益确有必要持续出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答应。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款人破产后,应当告诉债款人的开户银行,约束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运用。人民法院告诉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判决书。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债款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布告,布告内容包含债款人亏本状况、财物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刻、破产宣告理由和法令根据以及对债款人的产业、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维护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产业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住的,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告诉采纳查封、扣押、冻住方法的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并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处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产业保管人员有必要留守。
  第三十八条 破产宣告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对破产宣告有贰言的,能够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六、关于债款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款人会议由申报债款的债款人组成。
  债款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款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款人会议主席,建立债款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量债款人回绝参与债款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举行。但债款人会议不得作出掠夺其对破产产业受偿的时机或许不利于其受偿的抉择。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款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布告三个月期满后举行。除债款人的产业缺乏以付出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早完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款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吊销债款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款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并掌管。人民法院除完结本规则第十七条供认的作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作业:
  (一)拟定第一次债款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宣布告诉,要求其有必要到会;
  (三)向债款人的上级主管部分、开办人或许股东会议代表宣布告诉,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告诉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告诉审计、评价人员参与会议;
  (六)需求提早准备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债款人会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宣告债款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告债款人资历检查成果;
  (三)指定并宣告债款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承受债款人问询;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款人的出产经营、产业、债款状况并作清算作业陈述和提出产业处理计划及分配计划;
  (六)评论并检查债款的证明资料、债款的产业担保状况及数额、评论经过宽和协议、审理清算组的清算陈述、评论经过破产产业的处理计划与分配计划等。评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款人对人民法院或许清算组挂号的债款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检查并作出判决;
  (七)根据评论状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作业在本次债款人会议上无法完结的,交由下次债款人会议持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 债款人以为债款人会议抉择违背法令规则或许危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在债款人会议作出抉择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产业分配计划经债款人会议两次评论未获经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前款判决,占无产业担保债款总额半数以上债款的债款人有贰言的,能够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第四十五条 债款人能够托付署理人到会债款人会议,并能够授权署理人行使表决权。署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款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托付书。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款人会议后又举行债款人会议的,债款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宣布会议告诉前三日陈述人民法院,并由会议招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刻、地址、内容、意图等事项告诉债款人。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能够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清算中介安排以及管帐、律师中发作,也能够从政府财务、工商处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作、社会保险、土地处理、国有财物处理、人事等部分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能够依照有关规则派人参与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赞同能够延聘破产清算安排、律师业务所、管帐业务所等中介安排承当必定的破产清算作业。中介安排就清算作业向清算组担任。
  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首要职责是:
  (一)接纳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纳原挂号造册的财物明细表、有形财物清册,接纳一切产业、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建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整理破产企业产业,编制产业明细表和财物负债表,编制债款债款清册,安排破产产业的评价、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产业,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产业持有人依法行使产业权力;
  (四)处理、处置破产产业,抉择是否实行合同和在清算规模内进行经营活动。供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产业的托付评价、拍卖及其他变现作业;
  (六)依法提出并实行破产产业处理和分配计划;
  (七)提交清算陈述;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和判决活动;
  (九)处理企业刊出挂号等破产完结事宜;
  (十)完结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担任而且陈述作业,承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辅导清算组的作业,清晰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协助清算组拟定作业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作业。
  清算组有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债款人的恳求或许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债款人的恳求或许依职权替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款人会议,承受债款人会议的问询。债款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问询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抉择违背债款人利益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判决吊销该抉择。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产业应当及时挂号、整理、审计、评价、变价。必要时,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产业进行保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纳有用方法维护破产企业的产业。债款人的产业权力如不依法挂号或许及时行使将丢失权力的,应当及时予以挂号或许行使;对易损、易腐、贬价或许保管费用较高的产业应当及时变卖。
  八、关于破产债款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款归于破产债款:
  (一)破产宣告前发作的无产业担保的债款;
  (二)破产宣告前发作的虽有产业担保可是债款人抛弃优先受偿的债款;
  (三)破产宣告前发作的虽有产业担保可是债款数额超越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款;
  (四)收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许承兑人不知其现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许承兑所发作的债款;
  (五)清算组免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许依照合同约好发作的对债款人能够用钱银核算的债款;
  (六)债款人的受托人在债款人破产后,为债款人的利益处理托付业务所发作的债款;
  (七)债款人发行债券构成的债款;
  (八)债款人的确保人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后依法能够向债款人追偿的债款;
  (九)债款人的确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款;
  (十)债款人为确保人的,在破产宣告前现已被收效的法令文书供认承当的确保职责;
  (十一)债款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别人构成产业丢失而发作的补偿职责;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款。
  以上第(五)项债款以实践丢失为核算准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款,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依法或许根据劳作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恳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的次序清偿。
  第五十七条 债款人所欠非正式员工(含短期劳作工)的劳作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的次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 债款人所欠企业员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的次序清偿。但对违背法令规则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维护。
  员工向企业的出资,不归于破产债款。
  第五十九条 债款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的,联营企业的债款人对该债款人享有的债款归于破产债款。
  第六十条 与债款人互负债款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向清算组恳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得到供认;
  (二)主张抵销的债款债款均发作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供认的破产债款能够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款抵销其所欠债款人债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款不归于破产债款: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未付出敷衍金钱的滞纳金,包含债款人未实行收效法令文书应当加倍付出的拖延利息和劳作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款利息;
  (四)债款人参与破产程序所开销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力;
  (六)破产产业分配开端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款;
  (七)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
  (八)债款人开办单位对债款人未收取的处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归于破产债款的权力,人民法院或许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挂号。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交给债款人的资金不归于破产债款。但财务、扶贫、科技处理等行政部分经过签订合同,按有偿运用、定时偿还准则发放的金钱,能够作为破产债款。
  第六十三条 债款人对清算组供认或许否定的债款有贰言的,能够向清算组提出。债款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贰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九、关于破产产业
  第六十四条 破产产业由下列产业构成:
  (一)债款人在破产宣告时一切的或许经营处理的悉数产业;
  (二)债款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取得的产业;
  (三)应当由债款人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力。
  第六十五条 债款人与别人共有的物、债款、知识产权等产业或许产业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切割,债款人切割所得归于破产产业;不能切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归于破产产业。
  第六十六条 债款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缺乏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归于破产产业。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别人产业并依法取得一切权或许土地运用权的,即使未付出或许未彻底付出对价,该产业仍归于破产产业。
  第六十八条 债款人的产业被采纳民事诉讼实行方法的,在受理破产案子后没有实行的或许未实行结束的剩下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产业。因过错实行应当实行反转的产业,在实行反转后列入破产产业。
  第六十九条 债款人依照法令规则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款归于破产产业。
  第七十条 债款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款视为已到期,归于破产产业,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产业不归于破产产业:
  (一)债款人根据仓储、保管、加工承包、托付生意、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令关系占有、运用的别人产业;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力人抛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许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款剩下的部分在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发作的保险金、补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令规则存在优先权的产业,但权力人抛弃优先受偿权或许优先偿付特定债款剩下的部分在外;
  (五)特定物生意中,没有搬运占有但相对人已彻底付出对价的特定物;
  (六)没有处理产权证或许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给的产业;
  (七)债款人在一切权保存生意中没有取得一切权的产业;
  (八)一切权专归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产业;
  (九)破产企业工会一切的产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产业,产业权力人有权取回。
  前款产业在破产宣告前现已毁损灭失的,产业权力人仅能以直接丢失额为限申报债款;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职责毁损灭失的,产业权力人有权取得等值补偿。
  债款人转让上述产业获利的,产业权力人有权要求债款人等值补偿。
  十、关于破产产业的回收、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于约束的时刻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
  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告诉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在收到告诉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则的贰言期内提出贰言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强制实行;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产业,由清算组予以回收。
  第七十四条 债款人享有的债款,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的破产恳求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达到宽和协议,间断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间断破产程序判决之日起从头核算。
  第七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赞同,清算组能够聘任律师或许其他中介安排的人员追收债款。
  第七十六条 债款人建立的分支安排和没有法人资历的全资安排的产业,应当同时归入破产程序进行整理。
  第七十七条 债款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出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间断追收。
  第七十八条 债款人对外出资构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能够出售或许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产业进行分配。
  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间断追收。
  第七十九条 债款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需求进行破产还账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恳求。
  第八十条 清算组处理集体一切土地运用权时,应当恪守相关法令规则。未处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一切土地运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规模内转让。
  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员工住宅,现已签订合同、交给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归于破产产业。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分恳求处理房改事项,向员工出售。依照国家规则不具有房改条件,或许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宅的,由清算组根据实践状况处理。
  第八十二条 债款人的幼儿园、校园、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不作为破产产业分配。
  第八十三条 处理破产产业前,能够供认有相应评价资质的评价安排对破产产业进行评价,债款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产业的评价定论、评价费用有贰言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第八十四条 债款人会议对破产产业的市场价格无贰言的,经人民法院赞同后,能够不进行评价。可是国有财物在外。
  第八十五条 破产产业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法进行。由清算组担任托付有拍卖资历的拍卖安排进行拍卖。
  依法不得拍卖或许拍卖所得缺乏以付出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许拍卖不成的破产产业,能够在破产分配时进行什物分配或许作价变卖。债款人对清算组在什物分配或许作价变卖中对破产产业的评价有贰言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破产产业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全体出售。
  第八十七条 依法归于约束流转的破产产业,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分收买或许依照有关法令规则处理。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费用包含:
  (一)破产产业的处理、变卖、分配所需求的费用;
  (二)破产案子的受理费;
  (三)债款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款所需费用;
  (五)为债款人的一起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付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能够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弥补规则》预收案子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作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开销,从债款人产业中拨付。债款人产业缺乏以付出的,如系债款人恳求破产的,由债款人付出。
  第九十条 清算期间员工生活费、医疗费能够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费用可随时付出,破产产业缺乏以付出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恳求判决完结破产程序。
  十二、关于破产产业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 破产产业分配计划经债款人会议经往后,由清算组担任实行。产业分配能够一次分配,也能够屡次分配。
  第九十三条 破产产业分配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产业品种、总值,现已变现的产业和未变现的产业;
  (二)债款清偿次序、各次序的品种与数额,包含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劳作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核算根据,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阐明员工安顿费的数额和核算根据;
  (三)破产债款总额和清偿份额;
  (四)破产分配的方法、时刻;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产业拟进行追加分配的阐明。
  第九十四条 列入破产产业的债款,能够进行债款分配。债款分配以便于债款人完成债款为准则。
  将人民法院现已供认的债款分配给债款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款人出具债款分配书,债款人能够凭债款分配书向债款人要求实行。债款人拒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九十五条 债款人未在指定时限内收取分配的产业的,对该产业能够进行提存或许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款人宣布催领告诉书。债款人在收到催领告诉书一个月后或许在清算组宣布催领告诉书两个月后,债款人仍未收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产业进行追加分配。
  十三、关于破产完结
  第九十六条 破产产业分配结束,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陈述分配状况,并恳求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陈述和完结破产程序恳求后,以为契合破产程序完结规则的,应当在七日内判决完结破产程序。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完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企业刊出挂号。破产程序完结后仍有能够追收的破产产业、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求处理的,经人民法院赞同,能够保存清算组或许保存部分清算组成员。
  第九十八条 破产程序完结后呈现可供分配的产业的,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产业,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则的由人民法院追回的产业外,还包含破产程序中因纠正过错开销回收的金钱,因权力被供认追回的产业,债款人抛弃的产业和破产程序完结后完成的产业权力等。
  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完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资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许股东保存。
  十四、其他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子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许直接职责人员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分主张,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许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产业无法回收,构成实践丢失的,清算组能够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职责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发现企业有巨额产业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状况和资料,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能够主张有关部分对破产企业的首要职责人员约束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制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司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判决确有过错的,应当告诉其纠正;不予纠正的,能够判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从头作出判决。
  第一百零五条 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除适用本规则外,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则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在本规则发布前拟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司法解说,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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