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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6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2016-12-01
  • 实施日期:2001-01-01
  •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提高科技经费总体投入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较大比例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的基本建设纳入省经济、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定期编制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八条鼓励企业独立组建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收入和列入国家、省有关计划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费用,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条科技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职称评定、成果评价与奖励等方面与国有单位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和监督中介服务活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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