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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1993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发布日期:1993-02-25
  • 实施日期:1993-02-25
  •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国烟专〔1993〕第14号1993年2月25日)

各级烟草公司是所在地经营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下同)批发业务的企业。在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或烟草公司没有下伸批发网点的地区,可由上一级烟草公司根据需要委托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由省级烟草公司委托,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颁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二、县级烟草公司以下的下伸批发网点,由县级烟草公司委托,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三、上述受托单位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外,同时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必须向被委托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明确被委托单位的进货渠道、供应对象、供应范围、供应方式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委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严格按照上述委托范围及内容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如有违犯,委托单位可以收回授权委托书,停止其批发业务,同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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