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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1-05-13
  • 实施日期:2011-05-13
  •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扶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特扶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目责任主体实施我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而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特扶专项资金。

第三条特扶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特扶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特扶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办(扶贫办)、各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特扶专项资金管理,县农办(扶贫办)、主管单位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特扶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特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景宁畲族自治县2011-2013年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中所确定用于扶贫开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三类46个项目。

第七条特扶专项资金使用的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一)用于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精品园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二)用于美丽乡村、民族特色村、中心镇(村)、农村危旧房改造、来料加工园区(点)、农民饮用水建后安全工程、下山移民小区(点)的土地平整及水、电、路等农村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用于畲乡中药材产业、畲乡山地蔬菜产业、毛竹产业提升基地及水库和稻田养鱼园区建设的补助支出。

(四)用于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教学楼、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支出。

(五)用于森林城市建设及产业平台的支出。

(六)用于低收入集中村、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最低生活保障、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等的直接补助。

上述特扶专项资金使用是产业发展类的,且属于我县农业产业政策明确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的,按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属于公共服务类中工程项目的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操作;属于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类等项目没有明确补助标准或支持环节的,由主管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制订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八条特扶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县财政局、县农办(扶贫办)、主管单位下达的资金和项目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县财政局按照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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